****中心行政许可事项
办 事 指南
******服务中心
2022年12月
目 录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4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经营范围服务指南 9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 14
4.动物诊疗机构设立服务指南 19
5.动物诊疗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服务指南 23
6.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 27
7.动物诊疗机构变更诊疗范围服务指南 31
8.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服务指南 35
9.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服务指南 39
10.兽药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43
11.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服务指南 48
12.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服务指南 53
13.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服务指南 58
1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 62
15.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服务指南 66
16.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续展服务指南 70
17.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注销服务指南 74
18.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服务指南 78
19.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补发服务指南 84
20.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服务指南 88
2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注销服务指南 93
22.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服务指南 97
23.水域滩涂养殖证延展服务指南 102
24.水域滩涂养殖证变更服务指南 106
25.水域滩涂养殖证收回服务指南 111
26.水域滩涂养殖证注销服务指南 115
27.内陆渔业船舶证书首次办理服务指南 119
28.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年审服务指南 126
29.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换发服务指南 133
30.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补发服务指南 140
3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注销服务指南 147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人民政府规定。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5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三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九条:****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继续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5个月前,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3.《**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140号令)第二十条: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祖代场、省级重点种畜禽场,****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畜禽父母代场,****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四)从事种畜禽销售、种蛋孵化以及种公畜配种的,****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的****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政府备案。
五、申报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种畜禽场基本情况说明;
(三)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种畜生产业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四)引种证明;
(五)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退回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中心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农委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4.决定:****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中心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服务中心畜牧窗口领取许可证。(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经营范围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经营范围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人民政府规定。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5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三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九条:****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继续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5个月前,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3.《**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140号令)第二十条: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祖代场、省级重点种畜禽场,****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畜禽父母代场,****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四)从事种畜禽销售、种蛋孵化以及种公畜配种的,****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的****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政府备案。
五、申报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种畜禽场基本情况说明;
(三)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种畜生产业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四)引种证明;
(五)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退回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中心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农委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4.决定:****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中心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服务中心农委窗口领取许可证。(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十、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人民政府规定。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5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三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九条:****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继续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5个月前,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3.《**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140号令)第二十条: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祖代场、省级重点种畜禽场,****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畜禽父母代场,****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四)从事种畜禽销售、种蛋孵化以及种公畜配种的,****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的****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政府备案。
五、申报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种畜禽场基本情况说明;
(三)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种畜生产业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四)引种证明;
(五)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中心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农委审批
4.决定:县畜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5.办结:注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收回兽药GMP证明材料。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十一、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4.动物诊疗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动物诊疗机构设立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五、申报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2.动物诊疗****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此外,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六、申报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六)设施设备扫描件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中心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畜牧局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中心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服务中心到畜牧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十二、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动物诊疗机构设立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5.动物诊疗机构分支机构设立行政许可
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动物诊疗机构分支机构设立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五、申报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2.动物诊疗****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此外,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六、申报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六)设施设备扫描件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中心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农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中心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服务中心到畜牧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动物诊疗机构分支机构设立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6.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五、申报条件:
1.《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
六、申报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原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新办理的营业执照。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中心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畜牧局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中心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服务中心到畜牧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7.动物诊疗机构变更诊疗范围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动物诊疗机构变更诊疗范围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五、申报条件:
1.《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
六、申报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原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新办理的营业执照;
(四)企业办理变更事项章程修正案;
(五)需要新增的设施设备扫描件清单。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中心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中心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中心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服务中心畜牧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动物诊疗机构变更诊疗范围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8.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五、申报条件:
1.《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
六、申报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原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新办理的营业执照;
(四)企业办理变更事项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中心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中心****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中心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中心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服务中心到农委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十三、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9.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五、申报条件:
1.《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
六、申报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原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新办理的营业执照。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中心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中心****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畜牧局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中心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服务中心到畜牧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十四、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10.兽药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兽药经营许可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政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下放“兽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到设区的市农业主管部门。
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第二条第二款:****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和管理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五、申报条件: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政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5. 通过兽药GSP认证。
六、申报材料: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仓库等符合经营条件的证明;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
(四)兽药存放、保管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及专业设备资料;
(五)兽药GSP认证的证明材料。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中心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中心****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中心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4.决定:****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畜牧局窗口领取或通过EMS邮寄办结件(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十五、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兽药经营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11.《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政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下放“兽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到设区的市农业主管部门。
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第二条第二款:****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和管理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五、申报条件:《《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政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5. 通过兽药GSP认证。
六、申报材料: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原兽药经营许可证和经营场所、仓库等符合经营条件的证明;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
(四)兽药存放、保管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及专业设备资料;
(五)兽药GSP认证的证明材料、企业办理变更事项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材料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中心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中心****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农委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4.决定:****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畜牧窗口领取或通过EMS邮寄办结件(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十六、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兽药经营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12.《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政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下放“兽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到设区的市农业主管部门。
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第二条第二款:****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和管理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五、申报条件:《《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政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5. 通过兽药GSP认证。
六、申报材料: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和经营场所、仓库等符合经营条件的证明;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
(四)兽药存放、保管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及专业设备资料;
(五)兽药GSP认证的证明材料。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县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中心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中心****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畜牧局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4.决定:****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畜牧窗口领取或通过EMS邮寄办结件(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十七、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兽药经营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13.《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政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下放“兽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到设区的市农业主管部门。
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第二条第二款:****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和管理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五、申报条件:兽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
六、申报材料: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二)原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兽药GMP证书。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县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中心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中心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4.决定:****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中心窗口领取或通过EMS邮寄办结件(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十八、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兽药经营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1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水****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农业部令2005第第46号修订)第十七条:重要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其他水产苗种的进口、****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名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五、申报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六、申报材料:
(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证明其生产产地、水源水质、繁育设施均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文件;
(三)证明其繁育亲本符合种质标准的相关文件;
(四)证明其具有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文件。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时限:4个工作日)
4.决定:对确认符合附件的进行审批并制作《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加盖印鉴。(时限:4个工作日)
5.办结:****中心畜牧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十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15.《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水****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农业部令2005第第46号修订)第十七条:重要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其他水产苗种的进口、****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名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五、申报条件:《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农业部令2005第第46号修订)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六、申报材料:
(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证明需变更的生产产地、水源水质、繁育设施均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文件;
(三)证明需变更的繁育亲本符合种质标准的相关文件。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时限:4个工作日)
4.决定:对确认符合附件的进行审批并制作《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加盖印鉴。(时限:4个工作日)
5.办结:****中心畜牧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二十、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16.《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延展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续展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水****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农业部令2005第第46号修订)第十七条:重要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其他水产苗种的进口、****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名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五、申报条件:《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农业部令2005第第46号修订)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六、申报材料:
(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续展申请表;
(二)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三)负责人的身份证。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时限:4个工作日)
4.决定:对确认符合附件的进行审批并制作《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加盖印鉴。(时限:4个工作日)
5.办结:****中心畜牧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二十一、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17.《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注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注销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水****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农业部令2005第第46号修订)第十七条:重要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其他水产苗种的进口、****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名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五、申报条件:《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农业部令2005第第46号修订)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六、申报材料:
(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二)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三)负责人的身份证。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时限:1个工作日)
4.决定:对确认符合附件的进行审批并制作《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加盖印鉴。(时限:1个工作日)
5.办结:****中心畜牧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二十二、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18.《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二款:****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处理场所,应****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五、申报条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②距离动物隔离场所、****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③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场区周围建有围墙;②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③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④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⑤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⑥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⑦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①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②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③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④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⑤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⑥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六、申报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名称字号预先核准书或营业执照;
****养殖场建设的土地使用许可证明、建设许可证明、环评报告书;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书;
(五)场所平面图;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人员情况(有关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健康证明)。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中心****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中心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畜牧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二十三、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19.《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补发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补发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二款:****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处理场所,应****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五、申报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五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15****机关申请补发。
六、申报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补发申请表;
(二)原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
(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中心****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中心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畜牧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二十四、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补发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20.《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二款:****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处理场所,应****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五、申报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六、申报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申请表;
(二)原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
(三)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需提供变更后场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
(四)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需提供新办理的营业执照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中心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畜牧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二十五、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2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注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注销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二款:****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处理场所,应****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五、申报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六、申报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注销申请表;
(二)原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
(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中心****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中心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畜牧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注销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22.《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五、申报条件:《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四章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第十四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第十五条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机关申请变更。第十六条 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三)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第十八条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六、申报材料: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殖技术条件说明、个人从事养殖生产的经历、必备的相关检测仪器;
(四)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中心畜牧窗口。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时限:7个工作日)
4.公示:对拟确定许可水域、滩涂养殖的主体、内容公示10日;
5.决定:对通过审核并经公示****人民政府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6.办结:****中心畜牧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于1个工作日内前来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水域滩涂养殖证》延展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23.《水域滩涂养殖证》延展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延展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五、申报条件:《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四章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第十四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第十五条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机关申请变更。第十六条 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三)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第十八条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六、申报材料: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三)水域滩涂养殖证延展申请表。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中心畜牧窗口。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时限:7个工作日)
4.公示:对拟确定许可水域、滩涂养殖的主体、内容公示10日;
5.决定:对通过审核并经公示****人民政府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6.办结:****中心畜牧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于1个工作日内前来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水域滩涂养殖证》延展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24.《水域滩涂养殖证》变更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变更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
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五、申报条件:《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二章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渔业行政主管****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第八条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第九条依法转让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依照本章规定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第三章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六、申报材料: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变更申请表;
(二)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中心畜牧窗口。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时限:7个工作日)
4.公示:对拟确定许可水域、滩涂养殖的主体、内容公示10日;
5.决定:对通过审核并经公示****人民政府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6.办结:****中心畜牧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于1个工作日内前来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水域滩涂养殖证变更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25.《水域滩涂养殖证》收回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收回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五、申报条件:《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四章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第十四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第十五条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机关申请变更。第十六条 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三)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第十八条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六、申报材料: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中心畜牧窗口。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时限:7个工作日)
4.公示:对拟确定许可水域、滩涂养殖的主体、内容公示10日;
5.决定:对通过审核并经公示****人民政府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6.办结:****中心畜牧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于1个工作日内前来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水域滩涂养殖证收回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26.《水域滩涂养殖证》注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注销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六、申报条件:《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四章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第十四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第十五条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机关申请变更。第十六条 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三)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第十八条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六、申报材料: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中心畜牧窗口。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时限:7个工作日)
4.公示:对拟确定许可水域、滩涂养殖的主体、内容公示10日;
5.决定:对通过审核并经公示****人民政府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6.办结:****中心畜牧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于1个工作日内前来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水域滩涂养殖证》注销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27.《内陆渔业船舶证书》首次办理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内陆渔业船舶证书首次办理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六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第三条第二款:****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机关****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4.《****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渔业捕捞许可”下放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
5.《****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 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为规范内陆渔业船舶管理,简化手续、方便渔民,提升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在征求各地意见和试点基础上,我部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合并内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为一本“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简称“三证合一”)...(四)新版证书首次办理。船舶所有人需根据所办理渔船证书业务需要,填写《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由县级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对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船名核定、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依次进行审批并移交下一个管理机构。****管理部门(捕捞渔船)或者渔船登记部门(养殖渔船或渔业辅助船)审批同意后,将船舶所有人申请及相关材料交县级渔****管理部门制作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五)新版证书日常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内陆渔船证书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证书年审、换发、补发和注销等相关业务。证书年审需在证书有效期内结合渔船年度检验进行,审验****机关统一签字并加盖公章。证书换发需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或者证书污损不能使用时,向县级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证书换发业务。证书补发需在证书遗失或者灭失后,及时在当地报纸公告声明,并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渔****管理部门申请补发证书,补发的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注销需在渔船拆解、销毁后,及时****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五、申报条件:****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 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四)新版证书首次办理。船舶所有人需根据所办理渔船证书业务需要,填写《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由县级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对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船名核定、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依次进行审批并移交下一个管理机构。****管理部门(捕捞渔船)或者渔船登记部门(养殖渔船或渔业辅助船)审批同意后,将船舶所有人申请及相关材料交县级渔****管理部门制作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 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五)新版证书日常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内陆渔船证书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证书年审、换发、补发和注销等相关业务。证书年审需在证书有效期内结合渔船年度检验进行,审验****机关统一签字并加盖公章。证书换发需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或者证书污损不能使用时,向县级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证书换发业务。证书补发需在证书遗失或者灭失后,及时在当地报纸公告声明,并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渔****管理部门申请补发证书,补发的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注销需在渔船拆解、销毁后,及时****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符合渔业法律规定相关条件的渔船船主;捕捞渔船申报需在“双控”(**的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
六、申报材料:
(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2寸证件照1张(3.3 cm×3.1 cm,分辨率为350像素/英寸以上)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6寸渔业船舶照片(10.7 cm×162.5px,分辨率为350像素/英寸以上);
(四)制造的渔船须提供原淘汰渔船的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和船舶拆解、销毁或出来的证明,更新改造的渔船还须提供被改造渔船的船舶证书,购置的渔船还须提供买卖协议。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现场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时限:4个工作日)
4.决定:对确认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并报送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时限:4个工作日)
5.办结:****中心畜牧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 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一)渔船船名管理。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和农业部公告第1562、2315号等有关规定,渔业船舶船名由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其汉字和数字之间不得有空格。对购置、更**造渔船等首次申请内陆渔船船名的,要严格按照船名编制规则核定船名;对现有内陆渔业船舶,其船名不符合规定的,要在换发新证时重新核定船名。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28.《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年审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年审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六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第三条第二款:****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机关****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4.《****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渔业捕捞许可”下放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
5.《****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 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为规范内陆渔业船舶管理,简化手续、方便渔民,提升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在征求各地意见和试点基础上,我部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合并内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为一本“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简称“三证合一”)...(四)新版证书首次办理。船舶所有人需根据所办理渔船证书业务需要,填写《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由县级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对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船名核定、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依次进行审批并移交下一个管理机构。****管理部门(捕捞渔船)或者渔船登记部门(养殖渔船或渔业辅助船)审批同意后,将船舶所有人申请及相关材料交县级渔****管理部门制作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五)新版证书日常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内陆渔船证书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证书年审、换发、补发和注销等相关业务。证书年审需在证书有效期内结合渔船年度检验进行,审验****机关统一签字并加盖公章。证书换发需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或者证书污损不能使用时,向县级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证书换发业务。证书补发需在证书遗失或者灭失后,及时在当地报纸公告声明,并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渔****管理部门申请补发证书,补发的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注销需在渔船拆解、销毁后,及时****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五、申报条件:****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 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四)新版证书首次办理。船舶所有人需根据所办理渔船证书业务需要,填写《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由县级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对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船名核定、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依次进行审批并移交下一个管理机构。****管理部门(捕捞渔船)或者渔船登记部门(养殖渔船或渔业辅助船)审批同意后,将船舶所有人申请及相关材料交县级渔****管理部门制作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 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五)新版证书日常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内陆渔船证书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证书年审、换发、补发和注销等相关业务。证书年审需在证书有效期内结合渔船年度检验进行,审验****机关统一签字并加盖公章。证书换发需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或者证书污损不能使用时,向县级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证书换发业务。证书补发需在证书遗失或者灭失后,及时在当地报纸公告声明,并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渔****管理部门申请补发证书,补发的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注销需在渔船拆解、销毁后,及时****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符合渔业法律规定相关条件的渔船船主;捕捞渔船申报需在“双控”(**的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
六、申报材料:
(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二)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现场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时限:4个工作日)
4.决定:对确认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并报送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时限:4个工作日)
5.办结:****中心畜牧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 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一)渔船船名管理。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和农业部公告第1562、2315号等有关规定,渔业船舶船名由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其汉字和数字之间不得有空格。对购置、更**造渔船等首次申请内陆渔船船名的,要严格按照船名编制规则核定船名;对现有内陆渔业船舶,其船名不符合规定的,要在换发新证时重新核定船名。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29.《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换发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换发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六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第三条第二款:****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机关****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4.《****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渔业捕捞许可”下放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
5.《****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 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为规范内陆渔业船舶管理,简化手续、方便渔民,提升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在征求各地意见和试点基础上,我部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合并内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为一本“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简称“三证合一”)...(四)新版证书首次办理。船舶所有人需根据所办理渔船证书业务需要,填写《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由县级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对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船名核定、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依次进行审批并移交下一个管理机构。****管理部门(捕捞渔船)或者渔船登记部门(养殖渔船或渔业辅助船)审批同意后,将船舶所有人申请及相关材料交县级渔****管理部门制作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五)新版证书日常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内陆渔船证书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证书年审、换发、补发和注销等相关业务。证书年审需在证书有效期内结合渔船年度检验进行,审验****机关统一签字并加盖公章。证书换发需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或者证书污损不能使用时,向县级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证书换发业务。证书补发需在证书遗失或者灭失后,及时在当地报纸公告声明,并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渔****管理部门申请补发证书,补发的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注销需在渔船拆解、销毁后,及时****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五、申报条件:****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 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四)新版证书首次办理。船舶所有人需根据所办理渔船证书业务需要,填写《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由县级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对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船名核定、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依次进行审批并移交下一个管理机构。****管理部门(捕捞渔船)或者渔船登记部门(养殖渔船或渔业辅助船)审批同意后,将船舶所有人申请及相关材料交县级渔****管理部门制作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 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五)新版证书日常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内陆渔船证书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证书年审、换发、补发和注销等相关业务。证书年审需在证书有效期内结合渔船年度检验进行,审验****机关统一签字并加盖公章。证书换发需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或者证书污损不能使用时,向县级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证书换发业务。证书补发需在证书遗失或者灭失后,及时在当地报纸公告声明,并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渔****管理部门申请补发证书,补发的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注销需在渔船拆解、销毁后,及时****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在《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有效期内。
六、申报材料:
(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二)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现场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时限:4个工作日)
4.决定:对确认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并报送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时限:4个工作日)
5.办结:****中心畜牧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 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一)渔船船名管理。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和农业部公告第1562、2315号等有关规定,渔业船舶船名由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其汉字和数字之间不得有空格。对购置、更**造渔船等首次申请内陆渔船船名的,要严格按照船名编制规则核定船名;对现有内陆渔业船舶,其船名不符合规定的,要在换发新证时重新核定船名。
十五、联系电话:0557-****990
十六、监督电话:0557-****008
十七、办理地点:****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cn/
30.《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补发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补发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六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第三条第二款:****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机关****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4.《****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渔业捕捞许可”下放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
5.《****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 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为规范内陆渔业船舶管理,简化手续、方便渔民,提升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在征求各地意见和试点基础上,我部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合并内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为一本“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简称“三证合一”)...(四)新版证书首次办理。船舶所有人需根据所办理渔船证书业务需要,填写《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由县级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对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船名核定、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依次进行审批并移交下一个管理机构。****管理部门(捕捞渔船)或者渔船登记部门(养殖渔船或渔业辅助船)审批同意后,将船舶所有人申请及相关材料交县级渔****管理部门制作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五)新版证书日常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内陆渔船证书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证书年审、换发、补发和注销等相关业务。证书年审需在证书有效期内结合渔船年度检验进行,审验****机关统一签字并加盖公章。证书换发需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或者证书污损不能使用时,向县级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证书换发业务。证书补发需在证书遗失或者灭失后,及时在当地报纸公告声明,并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渔****管理部门申请补发证书,补发的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注销需在渔船拆解、销毁后,及时****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五、申报条件:****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 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四)新版证书首次办理。船舶所有人需根据所办理渔船证书业务需要,填写《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由县级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对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船名核定、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依次进行审批并移交下一个管理机构。****管理部门(捕捞渔船)或者渔船登记部门(养殖渔船或渔业辅助船)审批同意后,将船舶所有人申请及相关材料交县级渔****管理部门制作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 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五)新版证书日常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内陆渔船证书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证书年审、换发、补发和注销等相关业务。证书年审需在证书有效期内结合渔船年度检验进行,审验****机关统一签字并加盖公章。证书换发需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或者证书污损不能使用时,向县级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证书换发业务。证书补发需在证书遗失或者灭失后,及时在当地报纸公告声明,并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渔****管理部门申请补发证书,补发的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注销需在渔船拆解、销毁后,及时****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在《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有效期内。
六、申报材料:
(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二)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原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丢失等遗失情况的证明。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现场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时限:4个工作日)
4.决定:对确认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并报送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时限:4个工作日)
5.办结:****中心畜牧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 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一)渔船船名管理。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和农业部公告第1562、2315号等有关规定,渔业船舶船名由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其汉字和数字之间不得有空格。对购置、更**造渔船等首次申请内陆渔船船名的,要严格按照船名编制规则核定船名;对现有内陆渔业船舶,其船名不符合规定的,要在换发新证时重新核定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