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人工智能与智能传感器一体化创新实训系统建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2月1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加急标书代写
更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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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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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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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日期:2026年1月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招标文件中底盒出库输送单元、上盖出库输送单元、智能传感器检测单元、▲模拟加工检测单元、机器视觉检测单元、立体仓库单元、机器人拆卸单元、传感器选型与应用单元、设备设备中要求提供实物图片并标记说明,属于不合理的要求限制供应商。事实依据:◆代表重要指标,必须实质性响应,要求提供实物图片,意味着必须有现货,对其他供应商构成歧视性障碍,额外的要求会增加成本,增加供应商的负担。只有特定供应商能完全满足图片要求,变相设置门槛,限制了潜在供应商数量,减少了市场竞争,可能导致采购价格上升不利于市场竞争。要求提供满足招标文件的实物图片,只有特定供应商能完全满足,存在限制性,建议删除。
答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理由:本项目要求对关键设备单元提供实物图片并标注说明,此项不要求投标人为本次投标专门生产样品或必须持有本次招标要求的特定模块的现成产品,投标人提供其或制造商同类核心功能的类似模块产品实物图并标记说明即可。该要求系基于项目教学功能实现、设备可交付性及评审可验证性的合理需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关于“采购需求应符合实际、可执行、可验证”的规定,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精神,标准统一、无歧视、无排他,不属于不合理限制供应商的情形。
2.招标文件中设备控制终端参数要求,具有限制性,排斥供应商投标。事实依据:(2)设备接口★1)接口:≥1个光电复用口,≥6个千兆以太网接口。≥1路 HDMI IN,≥1路 HDMI OUT; RS232≥1、RS485≥1;≥2路USB口,且≥1路支持OTG扩展,支持作为音频输入输出扩展、控制口扩展,支持直连PC机作为音频输入输出端。★代表关键性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投标被拒绝,直接作为废标项,实质性条款(废标项)需与采购标的核心功能直接相关,教学设备核心是辅助教学,而非特定接口的型号,其并不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虽然市面上销售的此类产品的都大致相同,但在细节处理和产品生产的过程中都存在差异性,不可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案涉接口参数属于非核心配置,即使部分不满足,也不影响教学功能实现,将其设为废标项超出实际采购需求。该设定可能构成不合理限制,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理由: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将影响履约质量、系统兼容性或核心功能实现的技术指标设为实质性要求。接口类型、数量、协议兼容性直接决定设备能否接入既有教学体系、能否完成指定实训任务。招标文件所列接口要求均为当前主流工控终端、嵌入式主机或教学专用控制终端的通用配置标准,本项目将上述接口参数设为★条款,系基于系统集成完整性、教学功能可实现性及后期运维便利性的综合判断,与采购标的质量、安全、功能直接相关,不属于“超出实际需求”或“不合理限制”。
3.智能传感器智慧课堂教学系统要求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属于不合理的要求限制供应商。事实依据:13)投标文件中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14)本设备配套软件必须为正版,若为自研软件需承诺免费提供后续的软件更****扩充服务(投标文件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禁止 “将与实际采购需求无关的资质设定为资格条件”。智能传感器智慧课堂教学系统的核心需求是功能适配、稳定运行及后续服务,软件著作权归属与合同履行无必然关联,该要求超出采购实质需求。
答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理由:本项目所要求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若为自研软件则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复印件,如非自研则响应即可。软件著作权证书是国家版权局依法颁发的权利证明,能够有效证明投标人对所供软件拥有合法知识产权或合法授权,避免使用盗版、破解、无授权第三方软件,防范法律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设定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资格条件”。本项目所要求的软件著作权并非用于限制供应商主体资格,而是作为技术响应真实性与履约能力的佐证材料,属于对“所提供产品是否真实、合法、可控”的合理验证手段,用于证明其所投软件的合法性与可控性,与采购标的的质量、安全、履约能力直接相关。
4.本次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不合理。事实依据:技术参数及要求响应情况,3.无标识项为基础项,超过5项未响应或负偏离则视为投标无效。将一般技术参数 (非实质性要求) 的偏离设置为无效投标条件,严重限制了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标识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才可能导致投标无效,未标识参数只能作为评分因素。可以作为扣分项,而不应该要求,超过5项未响应或负偏离则视为投标无效。
答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理由: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合理的资格条件、符合性审查标准及评审因素。本项目所采购的“网络教学一体化平台”属于高度集成化、系统化教学设备,若投标产品在多项一般技术参数上存在负偏离或未响应,极可能导致系统集成失败、功能缺失或后期运维困难,进而影响项目整体实施效果。该项设置是基于项目集成性、功能性及履约风险的整体考量,属于合理的符合性审查标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实质性条款与非实质性条款区分适用的原则。该条款旨在保障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而非不当限制供应商参与。
5. 本次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不合理。技术方案、设计图纸(3分),据投标人提供的采购物品设备所设计的教学实训功能区域规划、设计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布置图、整体鸟瞰图、功能区域图)、技术方案进行综合评分,将技术方案、设计图纸作为评分项是不合理的,评分条款中 “完整且详尽”“清晰可见”“可实施性强” 等表述均无具体判定标准,完全依赖评审专家主观判断,不符合 “评审因素必须细化量化” 的强制性规定,导致评审专家过大自由裁量权,易导致评审不公。本次招标采购的是教学设备,将技术方案和设计图纸设置为评分项不合理。
答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理由: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将技术方案与设计图纸作为评审因素,旨在评估投标人对项目整体理解、技术整合能力及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是为满足教学实训的实际需求,符合“与采购需求对应”的原则,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且该要求适用于所有潜在投标人,评判标准统一。
6.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6年01月12日14点00分(**时间)。加急标书代写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省**市新站区文忠路2600号
电话:0551-****0165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
地址:**省**市望**路766号广电大厦5层
联系方式:0551-****3993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工、李工
电话:133****8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