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
采购项目名称:****2025至2026年松材线虫病清理枯死松木项目
采 购 人:****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E420********56564001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1月
目 录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第二章第28.1款
无效响应
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7)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8)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第二章第31.2款
评审因素和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详见第五章评标办法及细则
第二章第31.3款
最后报价调整
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
第二章第 31.6 款
****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
(1)优先采购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第二章第37.1款
成交信息的公布
****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cn)和**市公共**(非标)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cz.****.cn/#/)发布
第二章第39.3款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41.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按代理合同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陆拾元整元整(¥14560.00),由采购人支付。
第二章第42.1款
其他规定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加急标书代写
(1)投标人未按要求配置开标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导致解密失败的;加急标书代写
(2)投标人电脑故障或无法上网,导致解密失败的;
(3)投标人电子CA证书发生故障、失效、错误等,导致解密失败的;
(4)解密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5)其他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解密失效的情形。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3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优先采购:
(1)纳入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相应评标方法给予价格折扣;价格折扣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2强制采购:
(1)纳入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供应商投标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
9.3价格评审优惠:
(1)供应商提供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投标价格给予一定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投标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该联合体投标价格给予一定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4政策交叉与叠加
(1)优先采购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
9.5部分投标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9.6供应商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 小微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3)监狱企业:按《****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9.7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银行、担保机构业务。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邀请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的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第四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首次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
(2)磋商响应声明(格式)
(3)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书(格式)
(4)供应商资格审查材料
(5)服务方案
(6)合同条款偏离表
(7)采购需求偏离表
(8****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
(9)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如有)
(10)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1)最后报价
15.2在磋商过程中,****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四章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8.样品提供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 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7)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8)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第四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在规定时间****小组。
30.4供****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0.7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6涉****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磋商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政府采购合同。
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
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2025至2026年松材线虫病清理枯死松木项目
二、项目概况
全县土地总面积2117.85平方公里,其中林地面积220.26万亩,占总面积的69.32%,森林覆盖率51.01%,森林蓄积量567.98万立方米。现在松林面积41.3万亩,其中湿地松11.5万亩、**松29.8万亩,松树是我县森林**的主要树种,也是莽山国家森林公园的主要风景**,在水土保持、森林景观、生态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经普查,全县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约0.612972万亩,枯死松木12213株,涉及131个小班,主要分布在**县**镇、五岭镇、长村乡、黄沙镇、笆篱镇、岩泉镇、栗源镇、白石渡镇等8个乡镇。
三、除治技术要求及数量:
(一)枯死松木清理数量:不少于12213株
(二)项目实施地点:**县全县范围内。
(三)枯死松木清理技术要求:
①集中清理方式实行边采伐、边清理,将枯死疫木全株采伐清理下山。严格落实松材线虫病疫情监管平台数据上传的相关规定,对清理的毎株疫木做到按实按规上传照片等数据。
②严格按照“510”清理质量标准,遗留伐桩高度不超过5cm,1cm以上松枝桠全部清理干净。松疫木与松枝桠必须全部同步清理下山,****林业局印发的《疫木运输专用通知单》,专车专人运送到疫木定点除治厂进行除害处置;松枝、松尾就地集中焚烧,定点焚烧疫木时严格审批确保用火安全;
③除疫木定点除治厂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加工、运输、销售、存放、使用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对疫木实行全程监管、切断疫情人为传播途径。
④针对枯死古松树和少数立地条件差、清理难度大、需要机械帮助的枯死松木,制定一树一策清理方案,确保安全清理。
四、安全施工要求:
(一)项目实施前除治单位必须与乡镇、村、林农前期对接工作,在除治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第三方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由除治单位全权负责。
(二)除治单位必须统一集中为除治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山场集中除治人员的人身安全。严禁未参加过培训的人员、老弱者和未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人员参加除治任务,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三)除治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除治单位负责人每天必须跟班作业、全程监督,确保万无一失。
(四)严格落实森林防火措施,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专人值守,做到人离火灭尽。
五、旁站式监督:
****林业站和乡镇驻村干部对枯死松木清除全过程进行监督:
(一)负责对除治工作按照“510”技术要求进行全程监管,并记录好每日工作量;
(二)确保除治率达100%,不漏伐,不滥伐,严格按技术标准处理到位;
(三)定点焚烧疫木时严格审批确保用火安全;
(四)对当日除治的工作进行检查;做好GPS定位、标识编号影像拍摄、清除台账填写、除治质量、疫木监管等环节,严格落实“谁监督、谁签字、谁负责”工作机制。
六、检查验收:
根据疫情发生和防治的具体情况,以山场小班为单位,按照“清理一片、验收一片、合格一片、再继续一片”的原则,****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组对完成清理的山场按比例抽小班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采伐队整改后再进行验收认可。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小班内病枯死松木清理是否彻底,伐桩高度是否符合要求,枝桠是否全部同步下山,具体按“510”标准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小班,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七、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3月底前
八、结算方式:据实结算,最终结算总额不超过采购预算价。
九、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约定。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采购服务,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所需的人工、运输、设备、保险、管理、税费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提供,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第四章 合同格式条款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参考格式)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4)项目负责人: 。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 。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服务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服务的验收
6.1乙方提供的服务由甲方或者甲方的最终用户负责验收。
6.2甲方或者甲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安全、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交服务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6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等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乙方应提供的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付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节 政府采购专用合同条款
| 采购人名称、地址 |
名 称:**** 地 址:**县**镇民主西路9号 |
| 项目现场 |
**县全县范围内 |
|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
签订合同时约定 |
| 伴随服务 |
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诉讼 ◆仲裁 |
| 合同未尽事项 |
签订合同时约定 |
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细则
1、通则
1.1评标根据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及细则”进行。
1.2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制定。采用先磋商、后报价、再评分的评审方法。
1.3评标因素:价格、技术、商务等,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磋商文件前附表》第一章第四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本项目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
| 序号 |
项目 |
权值 |
| 1 |
技术方案(K1) |
60分 |
| 2 |
商务(K2) |
30分 |
| 3 |
投标报价(K3) |
10分 |
| 4 |
其他 |
/ |
| ∑(1+2+3+4)=100分 |
||
2、磋商程序
磋商程序分为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
2.1响应文件审查
(1)资格性检查:****委员会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表1 资格性检查表
|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供应商 |
||
| 1 |
2 |
3 |
|||
| 1 |
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 |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注: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或依法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证明文件。 |
|||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人身份 |
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参与投标,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
| 3 |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
/ |
|||
| 4 |
信用记录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注:提供信用中国、信用**、信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的信用查询记录。 |
|||
| 5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 |
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且符合要求; |
|||
| 6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且符合要求; |
|||
| 7 |
联合体响应 |
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
|||
| 8 |
响应文件签署、盖章 |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电子签署、电子盖章; |
|||
| 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
|||||
注:1、上述内容合格用“√”表示,不合格用“×”表示;
2、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初步评审的综合评**果为不合格。
(2)符合性检查: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表2 符合性检查表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投标人名称 |
||
| A |
B |
C |
||
| 1 |
响应文件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要求90日历天。 |
|||
| 2 |
响应文件能够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
|||
| 3 |
响应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
|||
| 4 |
响应文件没有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
|||
| 5 |
投标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最高投标限价 |
|||
| 6 |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电子签署、电子盖章 |
|||
| 结论 |
||||
注:1、上述内容合格用“√”表示,不合格用“×”表示。
2、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初步评审的综合评**果为不合格。
2.2 磋商
(1)澄清有关问题:
评标根据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及细则”进行。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表3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表
| 序号 |
供应商 |
磋商文件中需要澄清的页次 |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
| 1 |
|||||
| 2 |
(2)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注:要求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必按照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提交,只需供应商就变动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响应文件);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即第二阶段响应文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即第二阶段响应文件)。
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3响应文件评审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
(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如果某个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磋商小组认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6)涉****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2.4 提出成交供应商
(1****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评标总得分计算汇总后,磋商小组不得重新打分。否则,本次评标结果无效。
(2)专家打完分后,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复核统计并进行排名,排名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2.5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提供的服务方案优劣顺序排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综合评分表:
|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 |
|||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 投标价格 |
10分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如果某个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磋商小组认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
|
| 技术 部分 (60分) |
实施 方案 |
12分 |
提供完善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目标、服务范围、工作流 程、实施要点、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等。 方案完整、合理可行、符合项目要求的计 12分;有缺漏项、不具合理可行、 不符合项目要求的每处扣 2 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计分。 |
| 服务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
12分 |
提供高效合理的进度计划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进度计划安排、进度风险 分析、风险控制、进度管理规划、进度保证措施等。 方案完整、合理可行、符合项目要求的计 12 分;有缺漏项、不具合理可行、 不符合项目要求的每处扣 2 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计分。 |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14分 |
提供完善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措施等。 方案完整、合理可行、符合项目要求的计14 分;有缺漏项、不具合理可行、 不符合项目要求的每处扣 2 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计分。 |
|
| 人员培训方案 |
12分 |
提供完善可行的人员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作业人员岗前培训方案、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的培训方案、作业人员职业道德廉政教育培训方案。 方案内容完善、合理,措施可行的,计12分;有缺漏项、不具合理可行、 不符合项目要求的每处扣 2 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计分。 |
|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0分 |
提供完善可行的服务要求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安全应急预案、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后勤保障应急预案等。 方案内容完善、合理,措施可行的,计10分;有缺漏项、不具合理可行、 不符合项目要求的每处扣 2 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计分。 |
|
| 商务部分(30分) |
类似业绩 |
15分 |
自2021年10月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承接过松材线虫类似项目业绩的,每个计7.5分,最多计15分。 注: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扫描件和中标公示网址截屏,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已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
| 技术能力 |
10分 |
项目负责人具有林业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计5分; 技术负责人具有病虫害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计5分; 注:提供人社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公司聘用合同、公司缴纳社保依据。 |
|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5分 |
供应商承诺本项目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5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供应商提供承诺购买保险且投保至本项目服务期结束为止的承诺函(格式自定); |
|
第六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部分:
一、首次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
二、磋商响应声明(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供应商资格审查材料
五、技术方案
六、合同条款偏离表
七、采购需求偏离表
八、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
九、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如有)
十、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最后报价
正本/副本
政府采购
响 应 文 件
采购项目名称:
采 购 人: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1-1 报价表
报价表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包号: / 包名称: /
| 首次报价 |
其他内容 |
| 小写金额: (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 (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
项目负责人: |
注:1、本表须按包填写,一个“包号”一份。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2分项报价说明
分项报价说明
注:1.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第二章相关要求,对本节“分项报价明细表”进行编制,并说明。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附件1-3分项报价明细表
分项报价明细表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包号: / 包名称: /
| 标的名称 |
服务要求 |
数量/单位 |
金额(元) |
备注 |
||
| 单价 |
小计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 |
||||||
| 报价(元): |
||||||
注:1.本表应对应“报价表”,按包填写。供应商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明细表,其响应无效。
2.不得填写“免费”或“赠与”,也不得进行“零”报价,否则响应无效。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采购项目名****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文件电子文档:一份;参加采购项目第 / 包磋商,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内容完整、真实。
一、我方已详细审查磋商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二、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三、我方愿意按磋****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四、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90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承诺在参与竞争性磋商过程中,若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之情形,我方同意接受条款规定作出的处罚。
七、我方的联系方式:
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采购项目名称、政府采购计划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磋商(如可能);(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
注: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提供。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印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1、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下列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
附件4-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4-2 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附件4-3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本项目不适用)
附件4-4****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附件4-5供应商资格声明
附件4-6信用记录查询
2、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除应提交联合协议书(本节附件4-3)外,参加联合体的各方均应提交上述资格证明材料。(本项目不适用)
3、资格证明材料有格式要求的按要求提供,且须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4-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注:
(1)供应商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
(3)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4-2 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
注:提供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附件4-3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的采购活动。现就联合体磋商响应的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采购,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各成员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成员1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成员2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修改“首次报价表”中的报价,影响本协议书第五条的,应同时修改本协议书第五条。此修改须符合第二章第23.1款的有关要求。
附件4-4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口本****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遵守《****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 号),如违反承诺,同意金融机构将增信保证划缴国库(非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项目不需勾选)。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机构代码: 注册登记机构: 成立日期:
有效期: 注册资本: 地址:
经济行业: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 手机号:
授权代表人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 手机号:
附件4-5 供应商资格声明
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 (项目名称)邀请函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 ,全称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四、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五、我单****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政府采购活动。
六、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九、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注:第三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资格声明第九条情形。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6 信用记录查询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信用**”、“信用**”、“****政府采购网”等5个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须显示查询时间。(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备注: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五章评标办法等,自行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包号: / 包名称: /
| 序号 |
磋商文件章节条款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的应答 |
偏离说明 |
| 供应商保证:除本合同条款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磋商文件的其他商务、合同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 |
||||
注: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填写本表。
2.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
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的所有条款要求,其响应无效。
4.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如成交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合同条款偏离表”中列出偏离说明,无论已发生或即将发生任何情形,均视为完全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写入合同。若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以上述事项为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签订手续及执行合同,则视作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包号: / 包名称: /
| 序号 |
磋商文件章节条款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应答 |
偏离说明 |
| 供应商保证:除本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磋商文件的其他采购需求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 |
||||
注: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填写本表。
2.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
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的所有条款要求,其响应无效。
4.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如成交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采购需求偏离表”中列出偏离说明,无论已发生或即将发生任何情形,均视为完全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写入合同。若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以上述事项为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签订手续及执行合同,则视作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符合第二章第9.1款、第9.2款、第9.3款要求的,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并填写相关数据。
附件8-1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类)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 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 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备注:
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附件8-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无需提供)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联合会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不符合(对应勾选)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提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8-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无需提供)
注:按《****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件8-4 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
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
(不属于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无需提供)
注: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应按第二章第9.1款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和本章本节附页1“优先采购产品清单”,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内容注明“详见证书附件”的,应提供其附件,以证明认证证书与文件一致。
附页1优先采购产品清单
优先采购产品清单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包号: / 包名称: /
| 以****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产品,供应商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 1 |
2 |
3 |
4 |
5 |
6 |
|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价格(元)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政策功能编码 |
| 节能产品 |
|||||
| 小计 |
/ |
/ |
/ |
||
| 环境标志产品 |
|||||
| 小计 |
/ |
/ |
/ |
||
注:1.****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产品(节能产品或者****政府采购政策价格扣除或加分。
2.栏目4“价格”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3.栏目6“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中国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
4.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只需填写一种。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提供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十、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注:供应商认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要求的其他资料;
2.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附件11-1 报价表
报价表(最后报价)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包号: / 包名称: /
| 最后报价 |
其他内容 |
| 小写金额: (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 (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
注:1、本表须按包填写,一个“包号”一份。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最后报价响应文件中无须提供,****小组发起磋商报价通知后,由供应商线上报价并加盖公章加密上传。
附件11-2分项报价明细表
分项报价明细表(最后报价)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包号: / 包名称: /
| 标的名称 |
服务要求 |
数量/单位 |
金额(元) |
备注 |
||
| 单价 |
小计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 |
||||||
| 报价(元): |
||||||
注:1.本表应对应“报价表”,按包填写。供应商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明细表,其响应无效。
2.不得填写“免费”或“赠与”,也不得进行“零”报价,否则响应无效。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注:最后报价响应文件中无须提供,****小组发起磋商报价通知后,由供应商线上报价并加盖公章加密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