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威猛工业自动化****公司注塑机生产项目 | **市淀山湖镇威猛路1号 | 威猛工业自动化****公司 | ******公司 | 本次拟投资6955万元,其中对食堂进行拆除,对现有一般固废仓库、危废仓库、油品库等进行拆除,**1栋生产厂房,对厂区现有布局进行规划重整。本项目建成后拟形成年增加生产注塑机150台的产能。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市淀山湖****公司,执行**市淀山湖****公司接管标准; 2.本项目喷漆和烘干废气均在密闭空间经微负压收集经初效过滤器(二级过滤棉)+滤袋预处理后与草酸去焊疤清洗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较密闭空间+顶部集气罩收集后一同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焊接、去毛刺、激光清洗焊疤、激光除锈产生的颗粒物经较密闭打磨区顶部集气罩收集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加工中心、数控车床工段使用的切削液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油雾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激光切割机下料工段产生的颗粒物经负压管道收集高效旋风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激光打标、砂轮机道具打工工段产生的颗粒物、带锯床下料、湿磨等使用切削液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注塑机试验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