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综合体项目建设项目用地位于**市****社区。地块中心经纬度E:111.21298°,N:28.36230°,调查地块总面积11123 m2。调查地块四至情况:北至林家村安置小区,西至紫薇谷小区,南至内部道路,**紫薇路。
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和部分建设用地,其中****基地,原属于****社区集体土地,分别于2018年和2020******局征收并收储,****政府12月出具的《**县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方案》******局2025年11月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K-25207)了解到,该地块拟划拨给**省**市****社区居民委****社区体育综合体项目,****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根据人员访谈、现场踏勘、Googleearth历史******局提供的“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调查地块原为农用地和部分建设用地,截至2025年12月现场踏勘,地块内林地已清除,三通一平工作正在进行中,地块内的主体工程尚未开工建设。地块内未发现历史上遗留的构筑物,地块内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无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与倾倒填埋,无管线、沟渠泄漏等现象,地块内没有发现异常气味、裸露土壤异常颜色等其他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生态环境厅、******厅文件湘环发[2021]26号文件中明确调查范围“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在土地供应(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前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调查地块拟划拨给**省**市****社区居民委****社区体育综合体项目,土地利用类型****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住宅用地,根据规定,应在土地供应前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此,2025年12月,**省**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作为该地块的使用权人,委托******公司(以下简称“调查单位”)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要求,通过采取资料收集研判、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多种方式,对地块进行了调查,编制完成了《****体育综合体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