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背景
调查地块原土地权属为**省**市******社区东井组集体;2025年8月22日,****办事处出具关于BSC-2025-1宗地土地征收完成情况说明的函,见附件10;2025年10月28日,******局与**奉先久****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见附件12;截至2025年12月现场踏勘,地块内现状主要为草坪,调查地块处于供地阶段。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用途由旱地(0103)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城镇住宅用地(0701)属于居住用地(07),因此本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2.地块概况
调查地块位于**省**市**县**街东段南侧,地块****公园,南至蔡伦街,西至金苹果小区,北至**街。调查地块面积为30268.51m2(45.40亩),中心经纬度坐标为E:109.59859°,N:35.17921°。调查地块原为耕地(01)-旱地(0103),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07)-城镇住宅用地(0701)。
3.调查结果
第一阶段调查结果显示:
1)地块内及周边相邻地块历史和现状均未开展过工业活动,也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
2)地块内及周边相邻地块历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排放等活动;
3)地块内及周边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违法事件;
4)地块内及周边相邻地块不存在异常颜色、气味等污染迹象;
5)相邻地块的白****维修厂、**县曹氏汽修店、****驾校、周****修理厂、****医院等,经过分析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影响很小。
4.调查结论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农业活动、堆土、清表平整活动、相关建设和拆除活动等对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影响很小;相邻地块的白****维修厂、**县曹氏汽修店、****驾校对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影响很小;周****修理厂、****医院对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影响很小。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以按照相关规划作为城镇住宅用地进行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