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生化分析仪采购公开询价公告
一、项目概况
****卫生院自动生化分析仪****卫生院临床诊疗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满足生化检测相关需求,要求兼具糖化血红蛋白检测能力。
二、项目技术要求:
(一)产品要求:分立式全自动生化分析仪1台,****工作站、lis系统适配电脑、水机(水量≥80L)、不间断电源各1台。
(二)主要技术性能
| 序号 |
询价参数要求 |
备注 |
| 1 |
检测速度:生化比色分析恒速必须≥800 测试/小时,可选配 ISE 模块(选配后可达 1200测试/小时) |
|
| 2 |
检测原理:比色法、比浊法、离子选择电极法 |
|
| 3 |
急诊检测能力:具有急诊样本即时检测功能 |
|
| 4 |
分光方式:全息凹面光栅后分光系统 |
|
| 5 |
波长数量及范围:波长数量必须≥15个;340~850nm |
|
| 6 |
吸光度线性范围:0~3.5 Abs |
|
| 7 |
温控方式:非水浴免维护免保养的温控方式(不接受其他温控方式) |
|
| 8 |
进样方式:圆盘式进样 |
|
| 9 |
加样技术:液面检测、随量跟踪、立体防撞、堵针检测、智能全针立体清洗、支持样本稀释测试 |
|
| 10 |
样本量:1.5μL~35uL |
|
| 11 |
同时在线样本位必须:≥191个样本位 |
|
| 12 |
样本针携带污染率:携带率≤0.05% |
|
| 13 |
试剂量:10μL~200uL |
|
| 14 |
试剂位:≥179个试剂位 |
|
| 15 |
试剂盘冷藏温度:2~8℃,24小时不间断冷藏 |
|
| 16 |
最小反应体积:≤70ul |
|
| 17 |
反应杯位:≥163个,光径≤5mm |
|
| 18 |
清洗系统:清洗剂、去离子水加热,≥8阶自动清洗 |
|
| 19 |
搅拌系统:≥2个,加入试剂后立即混匀 |
|
| 20 |
废液处理:高、低浓度废液两极分流,具有废液容量报警功能 |
|
| 21 |
最大可同时分析项目:≥184个 |
|
| 22 |
支持HbA1c 全血测试功能,离心后血液样本直接上机检测,无需手工操作(提供产品彩页证明) |
|
| 23 |
具有酶线性拓展功能 |
|
| 24 |
工作站:****工作站 |
|
| 25 |
系统配套性要求:须提供原厂配套试剂、校准品和质控品用于安装调试;可提供试剂配套项目≥60项,并提供项目注册证登记表证明文件 |
|
| 26 |
安装培训:免费安装、调试、人员培训 |
|
| 27 |
售后服务机构:厂****政府部门注册的直属的售后服务机构,工程师人数≥10人,具有本地工程师,提供相关证件 |
|
| 28 |
服务响应:工程师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到位服务 |
(三)预算金额:控制在16万元之内。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达到验收要求并交付使用。
(四)资质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且生产经营范围符合本次采购需求,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实施本项目的能力;申请人能自主承担项目。
三、公开方式:通过“****”公众号向社会公开询价。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申报。本项目只针对社会组织和单位,不针对个人。符合条件且有申报意向的社会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业务范围、**能力等进行申报。
(二)询价要求。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行业相关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投标报价;(所报价格为最终价,应包含一切费用,报价单要素包括:询价单位:****卫生院,询价人:韩若区,联系方式:****883;被询价单位,被询价人,联系方式;询价的具体货物单价以及总价,报价日期)。
4.投标设备技术参数响应、服务内容、业绩等相关资料。
(三)询价文件递交及联系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将密封完整报价文件送至指定地点,不接受邮寄及电话报名,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文件,将不予受理。标书代写
联系地址:**市**区镇北堡镇源石路与**山街交界口(****)。
联系人:韩若区 联系电话:0951-****883
(四)项目确定。******卫生院询价小组负责对申报机构资质和报价金额等进行综合评审,初步确定承接机构或单位,提交****支部会议研究,****卫生健康局党组会议最终确定承接机构或单位。
(五)项目执行。
1.承接方按照询价公告要求,与****签订采购协议,由承接方按照需求负责供应、送货上门、安装、调试、培训。
2.项目验收合格后,承接方按照合同约定向****报送发票等资料。
五、质疑和投诉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加本次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投诉电话:0951-****883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次数应符合有关规定。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采购人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标书代写
****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