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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县十字街区(**北路与梅青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项目 | ||
| 建设地址 | **市**县大柘****路与梅青路 | ||
| 建设规模 | 对**北路沿线自北向南1.5公里商业街区道路进行改造升级(北起**北路与柘东路交叉口、南至**北路与平**路交叉口。含交通设施、绿化、人行道、照明及安全设施改造)、沿线3处口袋公园(共约13000 m2)的功能完善提升(含铺装、设施及功能完善优化),以及约400米路边围挡改造等内容。 | 合同价格 | 870.18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
| 勘察单位 | ****公司 | ||
| 设计单位 | ****公司 | ||
| 施工单位 | (主)****、****工程局****公司 | ||
| 监理单位 | ******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凌志涛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周忠会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魏源程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杜少平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周忠会 | 总监理工程师 | 姚旭光 |
| 合同工期 | 2025-12-05 ~ 2026-03-04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质量监督号:2026-001号;安全监督号:2026-001号。1、对长约1.5公里的**北路沿线(北起**北路与柘东路交叉口、南至**北路与平**路交叉口)街区道路的交通设施、绿化、人行道、照明及安全设施进行改造升级;2、对共约 13000平方米的3处口袋公园提升改造,包括场地铺装更新、配套设施增设及功能完善优化等。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