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背景
****厂区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市**区北松路1500号。****公司、南至东姚家****大学**科技园、西至**路、北至无名河及元吉小区,总面积为60082m2。
地块目前为工业用地,属于《****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311号)中规定的15类活动的疑似污染地块,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根据《**市**区主城片区**板块单元规划(含重点公共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地块未来规划仍为工业用地(M)。
根据《**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4号)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在用途变更前或者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划拨前组织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作为供地或出让合同(协议)的附件。鉴于****位于**市**区北松路1500号的地块土地使用权即将到期,后续需****政府,因此在土地回收前需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明确地块当前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并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受调查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城投上境****公司于2024年10月~2025年12月完成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及详细调查工作,调查结果表明花王化学地块内地下水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萘、石油烃(C10-C40)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和《**市建设用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附件5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需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
为进一步调查明确****厂区地块土壤环境污染风险水平,了解土壤环境现状是否能够满足工业用地的环保要求,2025年12月,花王化学委托了**城投上境****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组”)对****厂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回顾
2024年10月~2025年4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初步调查布设土壤采样点位38个,地下水监测井20个,地表水点位3个,底泥点位3个,场地内积水点位6个。采集153个土壤样品(含地块内133个、底泥3个、对照点3个、平行样14个)、24组地下水样品(含地块内20组、对照点1组、平行样3组)、3个地表水样品、6个积水样品。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地下水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
2025年10月~2025年12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详细调查布设土壤采样点位63个、地下水监测井37个,采集290个土壤样品(包含28个现场平行样)、45个地下水样品(包含7个现场平行样)。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WX13、WB1、WB2、WX6和 WX7样品的pH值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要求;MW5的氯苯(1010μg/L)、1,4-二氯苯(662μg/L)和1,2-二氯苯(3180μg/L),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超标倍数为1.68倍、1.1倍、1.59倍;MW11的氯苯(988μg/L)、萘(935μg/L)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超标倍数为1.65倍、1.56倍;WY1的石油烃(C10-C40)(2.1mg/L),超过《**市建设用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附件5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超标倍数为1.75倍。
2024年12月初步调查中,卸油储槽区域MW4点位地下水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超出二类用地筛选值,呈现同点位土壤未超标、单点位孤立异常的特征。详细调查通过专项加密布点、双实验室复核验证,确认MW4上述污染物均未超标。2025年12月8日,****环境局对区域内所有监测点位复核,结果显示仅 MW4 西侧 1 米处 WY1 点位石油烃超标(2.10mg/L),该点位及区域内其余所有点位的苯并 (a) 蒽均未超标或未检出,其余点位所有关注污染物检测结果与详细调查数据匹配;经现场勘查,卸油槽无裂缝、无渗漏痕迹,焊缝完整、结构完好,结合2025年8-9月卸油槽及附属管道拆除清理情况,判定初查MWV4点位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超标为偶然残留现象。2025年12月25日-12月27日,项目组在 WY1周边补充3口扩散井监测,石油烃及苯并 (a) 蒽均未超标或未检出。基于保守原则,****环境局复核中较高的超标检测数据,确保污染范围与程度判定的严谨性。
根据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的地下水超标情况,并基于第二类用地利用条件下,使用克里金插值法估算,扣除污染叠加区域,确定地下水污染面积为169.7m2,污染深度为6m。
三、风险评估概况
项目组于2026年1月对调查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基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分析地块土壤理化特征和水文地质特征,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等文件的技术要求计算关注污染物对敏感受体的风险水平,结论如下。
暴露受体:根据《**市**区主城片区**板块单元规划(含重点公共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本项目地块目前及后期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二类用地),因此,本次调查以非敏感用地情景进行风险评估,敏感受体主要为成人。
关注污染物:根据前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内地下水中污染物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萘、石油烃(C10-C40)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和《**市建设用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附件5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因此本项目的关注污染物为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萘、石油烃(C10-C40)。
暴露途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暴露途径,结合地块规划及暴露受体情况,地块内关注污染物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萘、石油烃(C10-C40)涉及2条地下水暴露途径,分别为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和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
毒性评估:根据毒性评估结果,地下水关注污染物石油烃(C10-C40)、氯苯、1,2-二氯苯均不涉及致癌风险,风险表征阶段仅需计算其非致癌危害商,1,4-二氯苯和萘涉及致癌风险,风险表征阶段需计算其致癌风险与非致癌危害商。
风险表征:根据风险表征计算结果,地块内地下水MW5关注污染物氯苯、1,2-二氯苯不涉及致癌风险,非致癌风险整体可接受(非致癌危害商分别为2.57E-03<1,1.01E-04<1),1,4-二氯苯涉及致癌风险,致癌与非致癌风险整体可接受(致癌风险为9.62E-08<1.0E-06;非致癌危害商为9.94E-04<1);地块内地下水MW11关注污染物氯苯不涉及致癌风险,非致癌风险整体可接受(非致癌危害商为3.88E-03<1),萘涉及致癌风险,致癌与非致癌风险整体可接受(致癌风险为1.21E-07,<1.0E-06;非致癌危害商为7.22E-03<1);地块内地下水WY1关注污染物石油烃(C10-C40)不涉及致癌风险,非致癌风险整体可接受(非致癌危害商为3.37E-02,<1)。因此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污染风险水平整体可接受,无需采取进一步管控或修复措施。
评估结论:****厂区地块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萘、石油烃(C10-C40)整体污染风险可接受,可作为工业用地(二类用地)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