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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锦田****公司
地 址: **市**区钱桥街道胡路809****创业园A-303-13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李诺 电话: 188****5302
我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9时55分收到贵方以邮寄****公司代理的****AI一站式智慧体育系统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已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桂****公司虚假应标,所采用的**赛康精益****公司提供的AI肺活量测试仪SK-FH200AI不满足采购标的中第3项“AI肺活量测试仪”的技术指标要求。
质疑答复:本****小组已按谈判文件中评审办法、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进行评审,被质疑人响应文件中响应的技术参数满足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桂****公司已提供质疑征询回复函及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其产品能满足上述技术参数要求,质疑材料不能证明桂****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经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桂****公司响应文件的技术参数满足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且已提供质疑征询回复函及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其产品能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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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