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25)川1503民初3237号案件鉴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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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川1503民初3237号案件鉴定机构比选询邀函

****

鉴定机构比选询邀函

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我院受理的(2025)川1503民初3237号原告**市****公司与被告**聚鑫****公司、****集团****公司、****学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决定采用比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中注册地区(**市、**市)内符合资质条件、具备鉴定能力、状态正常的机构自愿报名参与比选。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案号

(2025)川1503民初3237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申请鉴定人

**聚鑫****公司

被申请鉴定人

**市****公司、****集团****公司、****学院

回避情形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

案情简介

****学院****学院****基地建设项目的总发包方,将该项目发****工程局****公司****公司);****公司将该项目中的室外附属、总平景观照明和强电、景观给排水安装、园林景观绿化、雨水回用工程、室外散水、景观湖、硬质景观、铺砖、围墙、挡墙、排水沟等,教育路道路铺砖、道路绿化和照明工程分包给被告**聚鑫****公司(****公司);****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公司****学院****基地建设项目中的球场部分电气安装、校区内景观照明、校区内市政路灯购销服务及安装服务分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了施工及安装义务。

案涉工程已于2023年10月10****学院**新校园的投用而正式投入使用。原告已完工程产值金额为****337.14元,

截至起诉之日,****公司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000元,尚拖欠原告工程款****337.14元。****公司开具****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曾多次通过****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但被告均未支付。

另查明,****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学院作为总发包方,目前尚拖欠本案相应的工程款项。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二被告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鉴定对象及内容(名称、数量、地址等)

对案涉工****学院****基地建设项且总平工程二标球场部分电气安装、校区内景观照明、校区内市政路灯购销服务及安装服务)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地址:**市**区。

鉴定事项、要求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鉴定事项:对案涉项目进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鉴定。

鉴定材料

民事起诉状、司法鉴定申请书、质证意见、鉴定资料清单等

资质要求

具有本案工程造价相应资质

鉴定基准用时

(自然日)

30日

基准鉴定费(含差旅费、出庭费等所有费用)

按报名机构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收费标准,且不得恶意报价。

报名截止时间(以收到材料时间为准)标书代写

2026年1月16日17:00

报名方式

现场提交或邮寄

联系人

钟世民

联系电话

187****4225

0831-****233

法院地址

**市**区政通路6号

监督电话

督察室 0831-****152

评审时间

2026年1月23日9:30

评审地点

****3楼审委会会议室

注意事项

1.拟报名的机构需提交如下资料:《参与比选申请书》,拟参与本案鉴定人员组成情况及其近2****法院委托的同类案件材料、鉴定人员资质能力、机构成立时间、规模、所获荣誉(近3年)、业内评价(最近1次)、资质等级证书等情况并提供相应佐证资料、鉴定工作预案、鉴定人承诺书、鉴定收费依据等。

2.《参与比选申请书》应当密封,其他报名资料不密封。

3.鉴定机构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未主动回避的,未提供上述第1项符合要求的资料的,直接取消比选资格。

4.评审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择优确定三家或三家以上入围机构,并通过摇号或者协商确定首选和备选机构各一家。各方当事人可到场监督评审过程,未到场的,不影响机构比选结果。

5.产生的首选机构,本院将对其机构住所、鉴定人员执业情况等进行现场或其他方式的核实,如机构存在无固定执业场所、鉴定人员非本机构固定人员系机构外聘人员等情况,直接取消其首选机构资格,并依次确定备选机构为首选机构进行上述核实。经核实后再公示首选机构和备选机构。

6.案件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要求鉴定人员驻场办公,不能或者不愿驻场办公的、鉴定机构更换鉴定人员的,直接终结鉴定。终结鉴定后,本院将依次委托备选机构进行鉴定,已产生的鉴定费、勘验费等由被终结的鉴定机构全部退回。








附件1聚鑫 多**电灯光工程《结算单》

附件2参与比选申请书

附件3鉴定承诺书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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