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港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审批
浙江-舟山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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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项目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2026-01-09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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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服务中心海域使用申请批复如下:

一、批准用海面积0.2392公顷,用海类型为造地工程用海中的城镇建设填海造地用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1。用海期限40年;海域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取得。

二、用海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海洋生态修复,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用海期间应接受自然**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定期向****规划局报告使用海域情况。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界址范围进行施工作业,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停止施工,将变化情况报****规划局,****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海域。同时,应按规定及时向****规划局申请海域使用竣工验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的可提出办理用海变更登记手续。

四、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附件2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凭海域使用金缴款凭****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的,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财政局、****规划局提出书面减免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五、你单位要严格落实海域使用要求,不得改变用海性质和用途,只用于公共利益,不得进入经营性领域;不得擅自转让或采取产权、股权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此复。

附件:1.********中心用海区界址点坐标

2.********中心海域使用金核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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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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