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天白光电有限公司年产10万套汽车零配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江苏-扬州-仪征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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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年产10万套汽车零配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1-09 14:46

扬环审批〔2026〕03-03号

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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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委托****编制的《年产10万套汽车零配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投资850万元,位于祥瑞路现有厂区内,将汽车零配件生产线的硅烷工艺调整为“酸洗+中和+表调+磷化+钝化”工艺。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10万套汽车零配件的生产能力。项目于2025年3月****信息化局备案证(仪工信备[2025]16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电泳、补漆工艺使用水性涂料;涂胶工艺使用本体型胶粘剂。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项目给排水系统。含镍、含锌及含氟废水经预处理后再与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接管标准后通过区域污水管网接****处理厂集中处理,其中含镍废水须单独预处理并确保车间排口总镍达标。初期雨水收入初期雨水池;本次不新增生活废水排放。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电泳废气、补漆及晾干废气收集经“吸附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脱脂废气、打胶废气(含现有项目)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电泳烘干废气、打胶烘干废气、烘干炉(配置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收集经“水喷淋+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热水锅炉(配置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抛丸废气、切割废气(含现有项目)收集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酸洗废气收集经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工艺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省《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标准。

(四)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附近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表面处理工序的脱脂槽、酸洗槽、中和槽、表调槽、磷化槽、钝化槽、电泳槽以及配套的水洗槽均应离地放置一定高度。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强基提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环发〔2023〕5号)相关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最新管理要求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根据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中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等事项。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2513/5193吨,COD≤0.5793/1.3293吨,NH3-N≤零/0.0264吨,TP≤0.0111/0.0137吨,TN≤零/0.0308吨。

(二)废气污染物:VOCS≤0.48/2.2582吨,颗粒物≤0.0511/0.3016吨,SO2≤0.026/0.106吨,NOX≤0.1299/0.5043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信息公开,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单位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做好信息公开。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环境局

2026年1月9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