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氧铜杆加工工艺技术及配套环保
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 项目名称 | 无氧铜杆加工工艺技术及配套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
| 建设地点 | **市**高新技术产业区南洲新区k02地块 |
| 建设单位 | **** |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6〕2号 |
| 审批日期 | 2026年1月8日 |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 你公司报送的《****无氧铜杆加工工艺技术及配套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拟投资100万元建设无氧铜杆加工工艺技术及配套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对现有上引法生产无氧铜杆工艺进行技术升级,生产过程中添加木炭、石墨鳞片覆盖隔氧,使产出无氧铜杆坯品质型号由TU2级升级为TU1级,同时对现有熔化炉废气环保设施进行提级改造。本次技改项目无**厂房,无新增生产设备,年产无氧铜杆12000吨产能不变。本次技改不涉及对现有项目其他工序产品产量及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的改变。 根据******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管控要****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开发区调区扩区规划环评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大气环境管理。对熔化炉废气处置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废气排放方式由无组织变为有组织。2台熔化炉烟粉尘分别经三面围挡式集气罩负压收集,通过管道汇合经l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烟气黑度(林格曼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金属熔化炉二级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烟(粉)尘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3其他炉窑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严格废水环境管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处理厂进行处理。技改后不新增冷却塔用水,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总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并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本项目无新增危险废物产生。一般工业固废(炉渣、布袋回收粉尘、废包装材料、废布袋)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不新增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技改后全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56t/a、氨氮0.09t/a、总磷0.006t/a、VOCs1.91t/a。企业现已购买排污权指标:COD0.195t/a。技改后需申请总量指标COD0.37t/a、氨氮0.09t/a、总磷0.006t/a、VOCs1.91t/a。应企业申请我局对该项目“排污权交易确认表”实施容缺受理,企业必须先取得新增总量指标的“排污权交易确认表”,方可启动生产设施。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环境局**分局 0731-****84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