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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金佰特****公司
地 址: **省**市**区十三纬路37号(4-13)
法定代表人: 曹雯赫
委托代理人: 王旭 电话: 151****8492
贵公司关于**区2025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和自治区资金设备(第二批)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质疑函,我中心于2025年12月31日已收悉。现对质疑答复如下:
贵公司参与了**区2025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和自治区资金设备(第二批)采购项目(****)的投标。****小组评定:贵公司的投标文件因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而作废。标书代写
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 、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贵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公司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因此质疑事项驳回。标书代写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
2026年1月9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540.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