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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下沉设备采购 项目(重2)
三、采购日期:2025-12-0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永****公司
地址:**市星光大道238号玫瑰园007号A座 住宅楼C单元C-1101号
被投诉人:****
地址:**县**镇**大道192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市永****公司就2025年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下沉设备采购项目(重2)(项目编号:**** )的采购结果于2025年12月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不满质疑答复,于2026年1月6****机关进行投诉。经审查,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贵公司递交的《质疑函》未见经授权的证明材料,未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故质疑程序不合法(形式要件缺失)...”,投诉人收到质疑答复后没有依法再提出质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以及第二十一条“(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本机关依法决定不予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财政局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