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1********5646330 | 建设单位法人:郑善泽 |
| 郭欣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市辖区**港片区 |
| ****工业园内金桥路7号 |
| ****生物质炉改造项目(第二阶段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30-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 |
| 建设地点: | **市**区 ****工业园金桥路7号3门 |
| 经度:117.4083 纬度: 39.1025 | ****机关:****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09-11 |
| 津丽审批环〔2020〕10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8-2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2 |
| 3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1********564633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1********5646330 | 验收监测单位:众诚(**)环境****公司 |
| ****0111MA074W0E78 | 竣工时间:2025-11-03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2-0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0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jinbinlvyi.com/page12?article_id=1232 |
|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拟拆除现有工程生物质蒸汽锅炉、生物质烘干炉及配套设施,**一座LNG气化站、一台立式蒸汽发生器、一台低氮燃烧器及一套燃气烘干炉,用于对现有工程及扩建工程的生产供热,主要包括热水池池水、烘干箱加热以及维持设定温度所需供热 | 实际建设情况:由于企业分期投资建设,故分阶段进行验收,本次验收为第二阶段拆除现有工程生物质烘干炉(目前已贴待拆标识,计划于26年底之前完成拆除),**一套燃气烘干炉用于电泳后工件烘干,原有工程产品产能不变 |
| 本次为第二阶段,规模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燃气烘干炉工艺简要说明:本项目燃气烘干炉把燃料燃烧产生的热能传给箱体,燃料燃烧的产物(烟气)经过尾部受热面后依托现有管道排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P3排放。(2)立式蒸汽发生器工艺简要说明:本项目生产蒸汽所用纯水由车间内现有纯水制备系统制备而成。首先纯水通过管道输送至立式蒸汽发生器,通过水泵的加压将纯水泵入立式蒸汽发生器从而产生蒸汽,输出后暂存在蒸汽储罐中,根据需求分配于生产。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蒸汽热源机设计中,没有内胆“锅”,整个设备内均为热交换管路,不需储存大量水。燃料燃烧的产物(烟气)经过尾部受热面后依托现有25m高排气筒P4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第二阶段燃气烘干炉把燃料燃烧产生的热能传给箱体,燃料燃烧的产物(烟气)经过尾部受热面后依托现有管道,通过1根现有20m高排气筒P2排放。 |
| 环评阶段:燃气烘干炉在生物质烘干炉相应位置进行建设;本项目第二阶段:实际燃气烘干炉在电泳涂装区进行建设;仅烘干炉位置发生调整,不会导致污染物及其排放量发生变化。对比中华人民****办公厅于2020年12月13日发布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拟拆除现有工程生物质蒸汽锅炉、生物质烘干炉及配套设施,**一座LNG气化站、一台立式蒸汽发生器、一台低氮燃烧器及一套燃气烘干炉,用于对现有工程及扩建工程的生产供热,主要包括热水池池水、烘干箱加热以及维持设定温度所需供热 | 实际建设情况:由于企业分期投资建设,故分阶段进行验收,本次验收为第二阶段拆除现有工程生物质烘干炉(目前已贴待拆标识,计划于26年底之前完成拆除),**一套燃气烘干炉用于电泳后工件烘干,原有工程产品产能不变 |
| 本次为第二阶段,规模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燃气烘干炉工艺简要说明:本项目燃气烘干炉把燃料燃烧产生的热能传给箱体,燃料燃烧的产物(烟气)经过尾部受热面后依托现有管道排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P3排放。(2)立式蒸汽发生器工艺简要说明:本项目生产蒸汽所用纯水由车间内现有纯水制备系统制备而成。首先纯水通过管道输送至立式蒸汽发生器,通过水泵的加压将纯水泵入立式蒸汽发生器从而产生蒸汽,输出后暂存在蒸汽储罐中,根据需求分配于生产。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蒸汽热源机设计中,没有内胆“锅”,整个设备内均为热交换管路,不需储存大量水。燃料燃烧的产物(烟气)经过尾部受热面后依托现有25m高排气筒P4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第二阶段燃气烘干炉把燃料燃烧产生的热能传给箱体,燃料燃烧的产物(烟气)经过尾部受热面后依托现有管道,通过1根现有20m高排气筒P2排放。 |
| 环评阶段:燃气烘干炉在生物质烘干炉相应位置进行建设;本项目第二阶段:实际燃气烘干炉在电泳涂装区进行建设;仅烘干炉位置发生调整,不会导致污染物及其排放量发生变化。对比中华人民****办公厅于2020年12月13日发布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本项目燃气烘干炉燃气废气依托现有工程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依托现有工程25米高排气筒P3排放;立式蒸汽发生器配套建设低氮燃烧器,燃气废气依托现有工程25米高排气筒P4排放,燃气烘干炉燃烧天然气产生的颗粒物、SO2、NOx和烟气黑度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中排放限值要求;立式蒸汽发生器燃烧天然气产生的颗粒物、SO2、NOx、CO和烟气黑度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I51-2020)中限值要求。2、本项目不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污水,外排废水主要为立式蒸汽发生器运行产生的排浓水和纯水设备排浓水。本项目纯水设备排浓水、立式蒸汽发生器排浓水与企****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反冲洗废水一起,经污水总排放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3、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供水泵、送风机和低氮燃烧器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各类设备选型时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设备应合理布局将噪声源尽量远离厂界布置,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4、做好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项目产生的废RO反渗透膜和废活性炭由厂家更换回收、除尘器收集尘等一般固体废物****回收部门回收利用。 | 实际建设情况:1、本项目第二阶段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燃气烘干炉燃气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依托现有1根20m高排气筒P2排放。经验收监测,本项目第二阶段废气达标排放。2、本项目第二阶段不涉及废水排放。3、本项目第二阶段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烘干炉风机,位于封闭生产车间内,以降低噪声的影响。经验收监测,本项目第二阶段厂界噪声达标排放。4、本项目第二阶段不涉及固体废物产生。 |
| 环评阶段:燃气烘干炉燃气废气依托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依托25m高排气筒P3排放,实际已拆除现有布袋除尘器及其排气筒P3,燃气烘干炉依托企业现有两级活性炭净化装置及其排气筒P2排放,仅依托排气筒发生调整,不会导致污染物及其排放量发生变化。对比中华人民****办公厅于2020年12月13日发布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不存在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筹安排本项目环境应急**,严格落实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2、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排污许可证相关法律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 | 实际建设情况:1、本项目第二阶段不涉及新增风险源,****全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于2024年8月13日在**市**区生态环境****支队完成备案,备案编号:****10000-2019-158-L。2、****已于2025年8月29日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已涵盖本次第二阶段验收内容,证书编号:****。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本项目燃气烘干炉燃气废气依托现有工程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依托现有工程25米高排气筒P3排放;立式蒸汽发生器配套建设低氮燃烧器,燃气废气依托现有工程25米高排气筒P4排放,燃气烘干炉燃烧天然气产生的颗粒物、SO2、NOx和烟气黑度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中排放限值要求;立式蒸汽发生器燃烧天然气产生的颗粒物、SO2、NOx、CO和烟气黑度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I51-2020)中限值要求。2、本项目不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污水,外排废水主要为立式蒸汽发生器运行产生的排浓水和纯水设备排浓水。本项目纯水设备排浓水、立式蒸汽发生器排浓水与企****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反冲洗废水一起,经污水总排放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3、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供水泵、送风机和低氮燃烧器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各类设备选型时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设备应合理布局将噪声源尽量远离厂界布置,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4、做好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项目产生的废RO反渗透膜和废活性炭由厂家更换回收、除尘器收集尘等一般固体废物****回收部门回收利用。 | 实际建设情况:1、本项目第二阶段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燃气烘干炉燃气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依托现有1根20m高排气筒P2排放。经验收监测,本项目第二阶段废气达标排放。2、本项目第二阶段不涉及废水排放。3、本项目第二阶段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烘干炉风机,位于封闭生产车间内,以降低噪声的影响。经验收监测,本项目第二阶段厂界噪声达标排放。4、本项目第二阶段不涉及固体废物产生。 |
| 环评阶段:燃气烘干炉燃气废气依托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依托25m高排气筒P3排放,实际已拆除现有布袋除尘器及其排气筒P3,燃气烘干炉依托企业现有两级活性炭净化装置及其排气筒P2排放,仅依托排气筒发生调整,不会导致污染物及其排放量发生变化。对比中华人民****办公厅于2020年12月13日发布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不存在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筹安排本项目环境应急**,严格落实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2、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排污许可证相关法律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 | 实际建设情况:1、本项目第二阶段不涉及新增风险源,****全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于2024年8月13日在**市**区生态环境****支队完成备案,备案编号:****10000-2019-158-L。2、****已于2025年8月29日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已涵盖本次第二阶段验收内容,证书编号:****。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1.929 | 0 | 0 | 0 | 0 | |
| 0 | 0 | 0.135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无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24) | 本项目第二阶段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燃气烘干炉燃气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依托现有1根20m高排气筒P2排放。 | 根据验收监测数据可知,本项目第二阶段燃气烘干炉排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的监测结果均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24)表1其他行业-其他工业炉窑限值;车间界颗粒物的监测结果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24)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 |
| 1 | 无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本项目第二阶段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烘干炉风机,位于封闭生产车间内,以降低噪声的影响。 | 本项目第二阶段夜间无生产,根据验收监测数据可知,厂界东侧、南侧昼间噪声的监测结果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