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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你局《关于的请示》(诏自然资文〔2025〕1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制定的《**县依法没收的矿产品、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方案》(以下简称《处置方案》)。
二、请你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矿产**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行政处罚办法》和《处置方案》明确的处置原则,依法依规实施,使自然**行政处罚工作形成闭环,取得实效。
三、县财政局****人民政府履职尽责,对于出让、出租、拍卖依法没收的矿产品、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收入,按财政收支两条线执行。
四、****政府要密切配合,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部门和人员,对移交的矿产品、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管理,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五、在《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各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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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