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建筑设计资质优化项目 | 项目编号 | **** |
| 标段名称 | ****建筑设计资质优化项目 | 标段编号 | ****-01 |
| 公示时间 | 2026-01-09 09:00:00 | ||||||||||||||||||||
| 中标内容 | 项目名称:****建筑设计资质优化项目 采购编号:JMJY2025-G001 招标人:**** 代理机构:**** 评标委员会成员:郭忠民、廖金玉、谌爱群、余筱芬、叶浩枫(招标人代表) 中标金额:人民币790万元 中标供应商:**** 其他: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共有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按照签到顺序,分别是:**市瑞德****公司、**米塔****公司、****和**玉道****公司。 采购人代表对各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了审查。在资格性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市瑞德****公司和**米塔****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仅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没有提供财务会计制度和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设备的资料。针对上述资格性审查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市瑞德****公司和**米塔****公司是否通过资格性审查持不同意见,叶浩枫(采购人代表)、郭忠民专家、余筱芬专家以及廖金玉专家认为可以仅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即符合要求,谌爱群专家认为上述投标人因没有提供财务会计制度和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设备的资料,所以不通过资格性审查。 ****委员会通过投票决定**市瑞德****公司和**米塔****公司是否通过资格性审查,同意通过的有4票(叶浩枫、郭忠民、余筱芬和廖金玉),不同意通过的有1票(谌爱群),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市瑞德****公司和**米塔****公司通过资格性审查。其余投标人均通过资格性审查。 ****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各投标人符合性进行了审查。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发现:**市瑞德****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一、商务要求”中“★3.合规与风险承担能力”内容的要求提供承诺函,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其不通过符合性审查。其余投标人均通过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按技术评分、商务评分和投标报价等指标进行评审、比较和综合打分。综合得分结果排名为:
****建筑设计资质优化项目候选人公示在2025年12月26日发布。****在2025年12月29日提出申请复议。由于上述供应商属于对评审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申请复议,招标人、代****委员会对申请复议的内容进行讨论。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评标委员会认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可以证明****的“**储备”评分项应得15分,其他得分项不变。 经汇总,本项目综合评分(复议)如下:
本次评审是在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 | ||||||||||||||||||||
| 特殊事项说明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供应商名称 | 中标价(元) |
| ****0000MAC2A9DU8B | **** | ****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