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硕街道芜园**侧、**坞路东侧地块(下文简称“本地块”)位于**市安****社区,占地面积69911m2。地块四至范围:**空地,西至外环东路,北至芜园东路,南至胜利路。本地块历史用途为农用地、村集体建设用地,现规划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居住用地(07)兼商业服务业用地(09),地块内目前为住宅(宇诚旺庄)。
根据历史使用情况及现场调查,本地块历史上60年代以前为农用地,60年代~2016年为农用地、民房、废品回收站、碾米厂、钢筋销售厂,2016年~2019年为空地,2019年~至今为住宅,目前地块内已建成住宅(宇诚旺庄)。本地块南侧为排屋区,北侧为多层、中高层区,地下存在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管线等设施,小区配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消防控制室、室外活动场地、室内文体活动场地等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七条规定,符合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省《关于开展“一住两公”供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摸排整改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5〕107号)文件要求,对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土地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供地地块全面排查,本地块尚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要求需立即开展补充调查整改。
****(以下简称“地块责任人”)委托**天海****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开展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我单位技术人员于2025年9月对该地块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勘察,2025年10****管理部门进行了访问调查。根据所收集的资料信息,编制完成《昌硕街道芜园**侧、**坞路东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并根据方案函审意见(见附件13)修改完善后,我单位委托**普洛****公司进行了土壤及地下水采样检测工作。我单位报告编制人员根据地块历史资料的调查分析结果、检测数据及采样原始记录,编写完成《昌硕街道芜园**侧、**坞路东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一、采样监测主要工作内容
本次土壤实际共计布设13个土壤监测点(地块内6个表层样监测点、地块外东侧3个柱状样监测点、地块外南侧3个表层样监测点及1个对照柱状样监测点),共取土壤样品23个,另加3个密码平行样,共计26个样品,全部送检。
本次地下水共计布设4个地下水监测点(地块外3个监测点、地块外1个对照监测点),共取地下水样品4个,另加1个密码平行样,共计5个样品,全部送检。
分析土壤样品中的pH值、《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土壤45项、石油烃(C10-C40)、锌、总铬;分析地下水样品中《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35项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可萃取石油烃(C10-C40)、总铬。
二、调查结果分析
本项目土壤检出指标为11项,分别为pH、砷、汞、镉、铜、铅、镍、锌、铬、甲苯、石油烃(C10-C40),根据检测结果,检出因子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总铬满足**省地标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
本项目地下水检出指标为21项,分别为pH、浑浊度、色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碘化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亚硝酸盐、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氟化物、铁、锰、钠、汞、砷、镉、铅、可萃取石油烃(C10-C40)。根据检测结果,地下水检出因子(除浑浊度外)检测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水质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满足《**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项目所有点位地下水中的浑浊度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超标原因可能是监测井细小土壤颗粒物进入监测井导致浊度超标,细小土壤颗粒物是肉眼可见物一种,影响了水质浊度的变化。本区域地下水不开发,地下水中的超标因子为浑浊度(非毒理性指标),不具备启动地下水风评条件。建议地块在后续开发过程中加强对地下水环境的保护,且不得采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
综上所述,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监测数据分析,昌硕街道芜园**侧、**坞路东侧地块历史活动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较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相关要求,本次调查地块后续无需针对土壤及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可作为居住用地(07)兼商业服务业用地(09)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