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报废机动车、再生**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5870
通讯地址:****中心生态环境窗口(扬子西路182号)
扬环审〔2026〕1号
关于对****报废机动车、再生**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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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报废机动车、再生**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泰科****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有关建议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你公司按《报告表》规定的内容建设报废机动车、再生**回收利用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项目经**扬****办公室(扬政服备〔2025〕1067号)备案同意,建设地点位于**市三茅街道华兴路108号。
二、本项目仅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不涉及废电池拆解处理。项目建设须加强环境管理,并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编制规范》(GB/T33460-2025)、《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生态环境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2019]3号)、《报废机动车回用件通用技术规范》(GB/T45193-2024)、《**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和生态修复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要求:
(一)合理规划布局,减少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均质+油水分离器+絮凝沉淀)处理后与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接管****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企业排放污水接管协议(合同编号:BCGS-YS-****0617-040)(其中: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尾水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
(三)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废气的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执行**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运营期氟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硫酸雾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中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排放限值。
(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废弃物的贮存、处置应参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为:
1、废水:
(1)生活污水
接管考核量:废水量1200m3/a,COD≤0.42t/a、SS≤0.24t/a、氨氮≤0.054t/a、TN≤0.084t/a、TP≤0.0096t/a、BOD5≤0.216t/a;
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200m3/a,COD≤0.06t/a、SS≤0.012t/a、氨氮≤0.006t/a、TN≤0.018t/a、TP≤0.0006t/a、BOD5≤0.012t/a;
(2)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
接管考核量:废水量1992m3/a,COD≤0.5913t/a、SS≤0.3601t/a、石油类≤0.0312t/a、氨氮0.0318t/a;
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992m3/a,COD≤0.0996t/a、SS≤0.01992t/a、石油类≤0.001992t/a、氨氮0.00996t/a;
(3)综合废水(生活污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
接管考核量:废水量(生活污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3192m3/a,COD≤1.0113t/a、SS≤0.6001t/a、氨氮≤0.0858t/a、TN≤0.084t/a、TP≤0.0096t/a、BOD5≤0.216t/a、石油类≤0.0312t/a;
排入环境量:废水量(生活污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3192m3/a,COD≤0.1596t/a、SS≤0.03192t/a、氨氮≤0.01596t/a、TN≤0.018t/a、TP≤0.0006t/a、BOD5≤0.012t/a、石油类≤0.001992t/a。
2、废气:
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045t/a;颗粒物≤0.03t/a;
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092t/a;颗粒物≤0.074t/a。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合法处置。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其他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未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前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八、本项目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180m3,事故应急池320m3。并按规定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按规定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各类污染防治设施使用和维护保养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安全事故。
九、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十、**市******执法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1月9日
抄送:**市******执法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