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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 基本情况 | ||||
| 债权名称 | ****对长****公司等享有的债权 | |||
| 成立日期 |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 债权情况 | ||||
| 截止日期 | 2025-12-23 | |||
| 剩余本金(万元) | 1648.963466 | |||
| 剩余利息(万元) | 6259.470978 | |||
| 其他费用(万元) | 115.400000 | |||
| 债权合计(万元) | 8023.834444 | |||
| 法院判决情况 | ||||
| 是否已诉讼 | 是 | |||
| 是否已判决 | 是 | |||
| 判决结果描述 | 债权人****对债务人长****公司、保证人****公司、抵押人**世茂锦绣长****公司享有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前述****人民法院(2023)鄂01 执1011 号之四的执行裁定书、****法院(2023)鄂0111 民初8092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2025)鄂01 执异379 号执行裁定书等司法文件确认。截至债权基准日2025年12月23日(不含当日),债权本金为16,489,634.66元,债权利息、罚息金额 62,594,709.78元,处置费用(包含诉讼阶段律师代理费、执行过程中已缴纳的评估费和造价鉴定费用)合计金额1,154,000.00元,前述金额合计 80,238,344.44元。 | |||
| 是否已强制执行 | 是 | |||
| 抵押物情况 |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是 |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风险揭示 | 一、风险揭示: 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出方转让的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 A 标的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 B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本公告及债权转让协议中《标的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为准; C 标的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D 担保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相关情形; E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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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债权人****对债务人长****公司、保证人****公司、抵押人**世茂锦绣长****公司享有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前述****人民法院(2023)鄂01 执1011 号之四的执行裁定书、****法院(2023)鄂0111 民初8092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2025)鄂01 执异379 号执行裁定书等司法文件确认。截至债权基准日2025年12月23日(不含当日),债权本金为16,489,634.66元,债权利息、罚息金额 62,594,709.78元,处置费用(包含诉讼阶段律师代理费、执行过程中已缴纳的评估费和造价鉴定费用)合计金额1,154,000.00元(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为准),前述金额合计 80,238,344.44元(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为准)。 | |||
| 其他披露事项 | 无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区街道口鹏程蕙园2-3栋一层3、4室及二楼隔层(人创企业孵化器二楼255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公司(内资)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具体以受让方和转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公告期内经转让方确认受让资格后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受让方支付完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披露公告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转让标的,并****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与转让方在受让方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3、本次债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具体价款支付安排以转让方和竞买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交易所在出具债权交易凭证后,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5、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6、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承诺: (1)意向****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机构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等受限制的受让主体,亦不与本次“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任何直系亲属关系,并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亦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2)意向受让方与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及担保方无任何关联关系,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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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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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250.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没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