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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及变更原合同约定内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1****科技园****公司津丽(挂)2011-01(A2)、2011-02(B2)、2011-03(C1、C2)宗地涉及变更原合同内容而签订的补充合同五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人提出竞买土地书面申请,目前我****科技园****公司签订补充合同。
特此公告。
附件:津丽(挂)2011-01(A2)、2011-02(B2)、2011-03(C1、C2)《**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五
联系单位:******局**分局
联系人:利用科
联系电话:****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