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山清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旭东片区弥散式供氧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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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地区塔什库尔干县旭东片区弥散式供氧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1-1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区建功三街3号 3楼之二,1楼之二

被投诉人:****

地址:**县红其拉甫路96号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址:****区建功三街3号 3楼之二,1楼之二

当事人:****

地址:**县红其拉甫路96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清匠原综合得分96.71分,扣除2分后为94.71分。法定质疑期内相关单位对结果提出质疑,****委员会集体核查,部分质疑成立。**清匠原综合得分96.71分,扣除2分后为94.71分。重新排序后,****,报价:****9743.64元,综合得分:95.38,排名第一。改变评审结果。
经我办初步调查,你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L37-7.5PM)无能效截图,与商务技术文件中(L37-8.5PM)有能效截图,产品型号表述不一,专家组此次协助答疑核查时,你司在招标代理机构问询时说空压机L37-7.5PM和L37-8.5PM属于同款机器,你司于2025年12月3日上传的能效截图不作为评审依据,我办核查,机器工作压力不同,则说明为两款不同规格的产品,经查你司投标所用L37-8.5PM能效备案为2024年7月24日注册,备案号为:****0724-651100-****172****990123,于2025年11月30日重新备案,备案号为:****1130-CEL****016-702758,而L37-7.5PM于2025年12月3日备案,备案号为:****1203-CEL****016-895684,综上所述,L37-7.5PM和L37-8.5PM有两个备案号,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第35号令)第十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第十二条“能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故你司所表述的为同款机器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和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开标、评标,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你司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L37-7.5PM为本标项核心产品属于实质性内容,我办认为不在可澄清范围。
****委员会****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二次核查,属于协助答疑,不属于二次评标。且你司于2025年12月4日在招标代理机构问询时说空压机L37-7.5PM和L37-8.5PM属于同款机器,在投诉书中又表述为由于编标人员笔误,导致投标的L37-8.5PM写成了L37-7.5PM,两次表述不一,我办依法要求你司补正相关资料进行判断,你司拒不提供,此行为导致我办无法判断。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事项2违规进行评审、投诉事项3违规进行重新评审,塔什库****财政局采购科同意重新评审相关事项,因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不予以受理。且采购人申请的及我办同意的是“就质****委员会协助质疑回复,进行核查”此标项并未进行二次评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委员会、****小组、询价小****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第二款(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第四章投诉处理、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和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开标、评标,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第35号令)第十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第十二条“能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公司此次投诉不成立,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七、其他补充事宜

塔什库****财政局

2026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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