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地A〔2024〕45号
****政府关于**市**区
2023年度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政府:
你区《关于**市**区2023年度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政发〔2023〕2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将****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5.4141公顷(其中耕地4.548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4.1635公顷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9.5776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15.4141公顷(其中耕地4.5482公顷),征收土地19.5776公顷,由你区依法依规供应,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张图”。
二、你区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区须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生态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2024年1月6日
抄送:国家自然**督察**局、******厅、******局**分局。
****办公厅印发 2024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