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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参加“****2026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的投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公司对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没有提出异议,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的资格。因此我单位对******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予处理。若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以****财政局投诉标书代写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pdf (624.3 KB)
质疑函.pdf (148.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