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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12 08:58
2026年1月1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市)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全文)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市****公司****中心项目(码头辅助生产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1002号 | 2026.1.12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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