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三旧改造”项目地块
占地面积:14468m2
地理位置:位于**市**区淡水街道高尔夫路32号、34号
土地使用权人:****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工业用地
未来规划:由《****政府关于同意****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惠府函(2016)363号)可知,调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公园绿地(G1)和城市道路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公司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12月。调查地块位于**市**区淡水街道高尔夫路32号、34号,地块占地面积为14468m2。****中心坐标(经纬度):114.441156°E,22.785877°N;现权属人为:****。根据《****政府关于同意****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惠府函(2016)363号)可知,调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公园绿地(G1)和城市道路。
地块1987年前为农用地,1988年地块内建设综合大楼,用于办公,其余构筑物于1993年建设,同年将构筑****公司投产经营。****公司生产经营至2019年1月停产搬迁,地块内厂房及配套办公、宿舍楼闲置;2024年1月-5月,地块权属单位对地块内厂房进行水电改造,于2024年6月起陆续将厂房部分楼层出租给7家企业作为临时厂房或仓库,其中6家为生产企业,****公司、鑫锦鸿****公司、****五金厂、******公司、**市****公司、惠****公司;1家仓库为**市****公司。2025年2月,地块内企业已停产。
调查地块入驻企业包括兆吉鞋业、****工厂、****公司、****公司、****公司等,产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有机废气、金属粉尘、机械设备的使用等,潜在特征污染物为苯、甲苯、二甲苯、铜、铅、镍、石油烃(C10-C40)。相邻地块进驻的企业有染整厂、印刷厂、塑胶厂等,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印染废水、注塑废气、机械设备的使用等,潜在污染物为苯、甲苯、二甲苯、苯胺、邻苯二甲酸酯类、六价铬、铬、锑、锌、苯酚、石油烃(C10-C40)、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综上所述,本次重点关注的潜在污染风险区域为各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原料区、仓库等区域,另考虑相邻企业影响,本次将调查红线内全部区域按照重点区域考虑,地块重点关注的潜在污染物为苯、甲苯、二甲苯、苯胺、邻苯二甲酸酯类、铜、铅、镍、六价铬、铬、锑、锌、苯酚、石油烃(C10-C40)、可吸附有机卤素(AOX)。地块存在潜在污染风险,应启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初步采样阶段
本次调查土壤采样工作于2025年2月13日-2月14日进行,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土壤采样点10个,采集土壤样品41个(不含现场平行样);地块外布设对照土壤采样点2个,共采集对照表层土壤样品2个(不含现场平行样),同时现场共采集121个土壤快筛样品进行PID及XRF现场快速检测。土壤样品均分析了pH值、水分、45项、石油烃(C10-C40)、锌、邻苯二甲酸酯类6项、锌、铬、锑、苯酚在内的共58项指标。
本次调查地下水采样工作于2025年2月18日进行,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地下水采样点3个,采集地下水样品3个(不含现场平行样)。地下水样品均分析了pH值、浊度、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胺、邻苯二甲酸酯类6项、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重金属和无机物(砷、汞、镉、铜、铅、镍、锌、六价铬、铬、锑)、苯酚、可吸附有机卤素(AOX)在内的共26项指标。
一、土壤样品检测如下:
①调查地块土壤pH值在6.68-9.67之间,水分含量为4.1%-35.5%。
②调查地块共检测10种重金属和无机物(砷、汞、镉、铜、铅、镍、锌、六价铬、铬、锑)中,除六价铬未检出外,其余9种重金属和无机物均有不同程度检出,检出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推导值,符合用地规划,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③调查地块共检测27种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仅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邻-二甲苯少量样品存在检出外,其余24种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所有检出指标检出结果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④调查地块共检测18种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仅邻苯二甲酸二(2-二乙基己基)酯、苯酚少量样品存在检出外,其余16种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所有检出指标检出结果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推导值。
⑤调查地块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范围为11~574mg/kg,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符合用地规划,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二、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如下:
①地块内的地下水pH值在6.7-7.4之间,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值。
②地块内地下水的浊度的检出范围为72-90NTU,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水体标准,由于浊度在地下水中不属于毒理学指标,仅为感官指标,对人体造成的健康风险可接受。
③调查地块地下水共检测10种重金属和无机物(砷、汞、镉、铜、铅、镍、六价铬、锌、铬、锑)中,六价铬、镉、汞、铅均未检出;镍、铜、砷、锌、铬、锑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检出,检出指标的检测值均未超出地下水Ⅲ类标准限值,符合用地规划,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④地下水有机物各项指标中,除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可吸附有机卤素有检出,其余的有机污染物均未检出;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可吸附有机卤素样品所有点位均有检出,所有样品检出结果均未超出其推导值及筛选值,符合用地规划,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测项目均未超过相应的风险筛选值或推导值;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除浊度出现超标情况外,其余检测项目均未超筛选值。由于浊度在地下水中不属于毒理学指标,对人体造成的健康风险可接受。
四、初步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土壤、地下水所有监测指标(除地下水浊度外)均无超筛选值情况,调查地块符合第一类用地二类居住用地(R2)、公园绿地(G1)和城市道路的规划使用要求,土壤及地下水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因此,调查地块作为第一类用地进行再开发利用从人体健康风险的角度是可行的,不需要进一步对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