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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禅**石湾镇镇中二路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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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禅**石湾镇镇中二路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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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公告 |
| 实物房产 | |
| 房产证号 | 1.佛府国用(94)字第特130号 2.粤房字第****324号 3.粤房字第****330号 4.粤房字第****486号 5.粤房字第****333号 6.粤房字第****322号 7.粤房字第****332号 8.粤房字第****392号 9.粤房字第****482号 10.粤房字第****483号 11.粤房字第****394号(已拆除) 12.粤房字第****331号(已拆除) 13.粤房字第****327号(已拆除) |
| 建筑面积 | 共9264.98㎡(其中454.25㎡建筑已拆除)(平方米) |
| 目前用途 | 厂房 |
| 地址 | 1.石湾镇镇中二路 2.**市石湾区****总厂内1幢 3.**市石湾区****总厂内3幢 4.**市石湾区****总厂内5幢 5.**市石湾区****总厂内6幢 6.**市石湾区****总厂内8幢 7.**市石湾区****总厂内9幢 8.**市石湾区****总厂内11幢 9.**市石湾区****总厂内12幢 10.**市石湾区****总厂内12幢 11.**市石湾区****总厂内7幢(已拆除) 12.**市石湾区****总厂内13幢(已拆除) 13.**市石湾区****总厂内16幢(已拆除) |
| 建筑结构 | 混合**、钢结构星瓦顶、框架加砖木、钢结构单层星瓦顶、砖木平方、钢混平方等 |
| 规划用途 | 厂房 |
| 其他说明 | 1.根据评估报告显示:评估范围为**市禅**石湾镇镇中二路房地产(含建筑物及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其中:宗地面积为26522㎡,十二幢建筑面积合计9,264.98㎡,其中有实物的九幢建筑面积合计8810.73㎡,三幢已拆除的建筑面积共454.25㎡。评估报告特别说明中提及:**市禅**石****总厂内7幢(建筑面积172.25㎡)、13幢退火炉车间(建筑面积248.40㎡)、16幢(建筑面积33.60㎡)三栋建筑物已拆除,此次评估未计算已拆除建筑物的市场价值。 2.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期限为1994年7月25日至2044年7月24日,共50年。 |
| 资产概述 |
本次转让标的为**市禅**石湾镇镇中二路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动产权证书为:1.佛府国用(94)字第特130号;2.粤房字第****324号;3.粤房字第****330号;4.粤房字第****486号;5.粤房字第****333号;6.粤房字第****322号;7.粤房字第****332号;8.粤房字第****392号;9.粤房字第****482号;10.粤房字第****483号;11.粤房字第****394号(对应物业已拆除);12.粤房字第****331号(对应物业已拆除);13.粤房字第****327号(对应物业已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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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所在地 | **省**市 |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集团****公司****总厂 |
| 注册地 | **市禅**石湾镇中二路 |
| 法定代表人 | 何志锋 |
| 注册资本 | 822万元(人民币)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26665X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整体挂牌公开转让石湾镇中二路房地产的批复 |
| 批准文号 | 佛工贸〔2025〕190号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174348J |
| 批准日期 | 2025-11-25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 权利人是否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价款支付要求 | 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为准)。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或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1892054 开户行:****公司****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5.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5.2****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688****010001 开 户 行:****营业部 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二、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购房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必须仔细审查转让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转让标的物的实际情况,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并自行向国土、房管、规划、税务、****政府部门对标的物的属性、质量、最新规划、过户要求和流程、税(费)缴付的标准及起止时间进行了解。意向受让方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并承担一切风险。 3.受让方须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4.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5.如因政策原因、历史原因或非交易双方过错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交易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交易双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的,转让方在交****交易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及权属变更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等)后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剩余价款。受让方需将自租金收取之日起至合同解除当日的租金收益退还至转让方,且交易双方相关交易服务费不作退还。转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及其他经济法律责任。受让方不得因此为由向转让方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6.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 7.标的资产转让中涉及交易双方一切法定税费(即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机关、****机关征收的税费,包含但不限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出让金以及土地使用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和支付,受让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若发生税务等部门向转让方追缴的情形,转让方可在缴纳前要求受让方缴纳,或在缴纳后向受让方要求支付所缴纳的税费。 8.资产转让中涉及产权交易机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9.标的资产转让中涉及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披露 |
1.本次标的资产按现状交易。本次标的资产面积根据转让方现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记载的数据确定,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局或国土房管等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交易价格不因面积变化而改变。
2.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土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3.转让方承诺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查封或已披露事项外干扰受让方享有合同权利、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
4.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市禅**石****总厂内7幢(建筑面积172.25㎡)、13幢退火炉车间(建筑面积248.40㎡)、16幢(建筑面积33.60㎡)三栋建筑物已拆除,此次评估未计算已拆除建筑物的市场价值。故本次挂牌公开转让标的价格不包含此三处房产的价值。
5.转让标的存在租赁情况,租赁期至2037年10月31日止。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转让标的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受让方成交后需无条件配合转让方以及承租方签署相关租赁变更协议,根据原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原租赁合同到期后转让方不负责清退场地。
6.本项目原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
7.本项目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备注上显示:该宗地涉及大雾岗公园规划范围,超过控制线范围面积16111.49㎡,在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拆除。意向受让方需知悉并充分了解相应情况,由此产生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均已遗失,暂时仅有电子凭证并******局机读权属证明。
9.本次转让标的成交后按《资产交易合同》规定时间进行权属变更,如因税务局、自然**局等国家机构导致**产权变更手续的,则以实际权属变更时间为准,交易双方不得以此为由追究对方责任。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交易合同》范本及**中土资产房****公司出具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厂拟资产转让事宜所涉及的石湾镇中二路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粤中土(资)评报字(2025)第020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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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1000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17:00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项目设置诚意金的,按如下处置方式:
(1)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
(2)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诚意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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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款账号 | ****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1892054(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开户行:****公司****路支行 转账备注:**** |
| 保证内容 |
本项目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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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方(最长不超过一年)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公示附件 | 资产交易合同(文本).pdf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林小姐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