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政府:
《关于审批**市**区2025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自然请字〔2025〕67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区将****经济**社,**镇**埔村第四、第五、第七、第九、******社,******经济**社,永****经济**社,永湖镇淡塘村****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533公顷(园地0.0388公顷、草地0.0145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意使用****经济**社、******经济**社集体建设用地0.0037公顷。上述土地(合计0.0570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镇阳光村、**埔村、凌屋排村,永湖镇元岭村、淡塘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符合《******厅关于推进镇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3〕2202号)规定的条件,允许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政府应按规定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建设用地规模,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 时间: | 2026-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