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10扬淮3标鲁南场站年产14万立方米混凝土、13.6万立方米水稳及11.5万吨预制构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S10扬淮3标鲁南场站年产14万立方米混凝土、13.6万立方米水稳及11.5万吨预制构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出具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名称
S10扬淮3标鲁南场站年产14万立方米混凝土、13.6万立方米水稳及11.5万吨预制构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
**市涧溪镇鲁南村
三、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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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五、项目概况
****S10扬淮3标鲁南场站年产14万立方米混凝土、13.6万立方米水稳及11.5万吨预制构件项目临时租用**市涧溪镇鲁南村土地5.8664公顷,****搅拌站2座、水稳搅拌站1座、预制构件生产线1条,购置拌合机、水泥筒仓、数控钢筋弯箍机、圆弧机、切割机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可达年产混凝土14万立方米、水稳13.6万立方米、预制构件11.5万吨的生产能力。项目为**至**高速公路**段项目土建工程施工03标配套的临时项目,产品均用于S10**至**高速公路**段项目土建工程施工03标工程建设原料使用,不对外销售。
****发改委备案。项目代码:****。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 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 大气环境 | 水泥入仓粉尘 | 颗粒物 | 自带仓顶除尘器,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 堆场扬尘、卸料粉尘 | 颗粒物 | 设置全封闭原料库,并采用雾炮机+喷淋降尘,控制无组织粉尘排放 | ||
| 道路运输扬尘 | 颗粒物 | 厂区车辆进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对车辆进行冲洗,运输路面硬化并采取洒水,清扫等措施,厂区配备洒水车,非雨天进行洒水降尘 | ||
| 混凝土线上料、搅拌粉尘/DA001 | 颗粒物 | 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15m高排气筒 | ||
| 水稳线上料、搅拌粉尘/DA002 | 颗粒物 | 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15m高排气筒 | ||
| 焊接烟尘 | 颗粒物 | 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
| 输送粉尘 | 颗粒物 | 输送带全封闭 | ||
| 食堂油烟废气 | 食堂油烟 | 油烟净化器+油烟管道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标准限值 | |
| 地表水 环境 | 生活污水 | COD、SS、氨氮、TP、动植物油 | 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 | / |
| 卸料/原料堆场喷雾、喷淋废水 | SS | 该部分用水附着在原料中进入产品中,无废水外排 | ||
| 车辆冲洗废水 | SS | 经单独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 ||
| 道路抑尘废水 | SS | 蒸发扩散,无废水外排 | ||
| 设备、地面冲洗废水 | SS | 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 ||
| 养生废水 | SS | 经单独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 ||
| 初期雨水 | SS | 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初期雨水,三级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 ||
| 声环境 | 设备噪声 | / | 减振基座、厂房隔声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标准 |
| 电磁辐射 | 不涉及 | |||
| 固体废物 | 沉淀池沉渣、除尘器收集粉尘、混凝土碎屑回用于生产,废布袋、焊渣、下脚料、废弃试块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废切削液、废含油抹布、试验废液及包装物在厂区危废间暂存后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隔油池油脂由环卫部门定期收集处理。 | |||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 厂区内做到分区防渗:根据场地内污染控制难易程度和污染物特性,将危废暂存间、沉淀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化粪池、隔油池划为重点防渗区,除重点防渗区外的其他生产区域划为一般防渗区。 | |||
| 生态保护措施 | 厂区外道路主干道采取种植花卉及草坪等绿化措施。 | |||
| 环境风险 防范措施 | 按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厂区设置分区防渗,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配备完善的消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生产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 |||
七、公众参与情况
1、我局在受理本项目环评文件后,****政府网上公开了环评文件全本,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八、相关文件
1、环评委托书;
2、****发改委:备案文件;
3、**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核定表
九、听证权力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十、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50-****069 0550-****169
电子邮箱:****@163.com
通讯地址:**市**大道人防大楼B****中心环保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