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2026****服务站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8-0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毅峰南路9号办公科研大楼
被投诉人:联云****公司
地址:**市**区红岭路1号华润置地金融大大厦A座11楼1109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中心
当事人 1 :联云****公司
地址:**市**区红岭路1号华润置地金融大大厦A座11楼1109室
当事人 2 :****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毅峰南路9号办公科研大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2025-2026****服务站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联云****公司未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本项目成交结果提出质疑,但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未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而将本项目直接废标,****公司****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联云****公司未按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流程对项目进行复核及重新评审,直接将项目废标。
投诉事项3:若本项目更正结果公告中所述,本项目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对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处罚。
投诉事项4: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联云****公司未按政府采购质疑处理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公司书面的质疑答复。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成立。联云****公司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重新评审,并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4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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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12日
附件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6年1号).doc (22.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