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6-01-12 |
| 文 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
| 文 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时效说明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 年产3000吨EPS保温材料及4000吨EPP环保新型材料 | ****开发区****园区浦发大道10号 | 应润新材料****公司 | 应润新材料****公司拟投资30000万元,位****经济开发区****园区浦发大道10号建设 | 2026年1月12****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 1、本项目利用闲置厂房建设生产线,无土建工程,设备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尽量采用低噪声的器械,避免夜间进行高噪振动操作,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处理,设备安装以及装修期产生的固废妥善处理。 2、本项目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管网,无生产废水产生,运营期员工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通过污水管网接****处理厂集中处理。 3、本项目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发泡、成型、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DA001)排放。EPP及EPS预发、成型、烘干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的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中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限值,厂界无组织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限值,项目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项目厂界标准值。 4、本项目通过选取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运营期间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本项目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废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统一收集后外售,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 属于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固废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建设部令第24号)。一般工业固废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其修改单、《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中相关规定。 6、本项目应根据“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原则的要求,对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洒落地面的污染物渗入地下。 7、****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8、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9、你公司应对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运营后的污染物总量初步核定为: 废气:VOCs≤0.3705t/a。 废水(生活污水接管总量):废水量≤1080t/a,COD≤0.3240t/a、SS≤0.1080t/a、NH3-N≤0.0270 t/a、TN≤0.0432 t/a、TP≤0.0022 t/a。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16日。通讯地址:**市**区**西路200号506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