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2025年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审批
安徽-宿州-灵璧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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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方案公告
国土**、能源,公告
****规划局
2025-12-25
2025-12-25 10:31
灵征地告〔2025〕6号
有效
暂无
**县2025年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县2025年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发表时间:2025-12-25 10:31

****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灵征地告〔2025〕6号

2025年12月16日,受****委托的**市以《关于**县2025年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宿〔2025〕10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337公顷(17.0055亩)。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地块一:冯庙镇后朱村,**后朱村耕地,****卫生院(国有),西至后朱村耕地,北至后朱村耕地。

地块二:****社区,**地块3,****社区耕地,****社区耕地,****社区耕地。

地块三:****社区,**厂区内部道路,****社区耕地,西至地块2,****社区耕地。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1337公顷(17.0055亩),其中:农用地1.1337公顷(17.0055亩),含耕地1.1337公顷(17.005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一拟征收冯庙镇后朱村集体土地0.8558公顷(12.837亩)。其中:农用地0.8558公顷(12.837亩),含耕地0.8558公顷(12.837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

2.地块二****社区集体土地0.1533公顷(2.2995亩)。其中:农用地0.1533公顷(2.2995亩),含耕地0.1533公顷(2.299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

2.地块三****社区集体土地0.1246公顷(1.8690亩)。其中:农用地0.1246公顷(1.8690亩),含耕地0.1246公顷(1.869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政府****政府、****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灵征补安置〔2025〕2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5年1月20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政府将按照《******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财政厅******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4〕3号)及《****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的通知》(灵政发〔2024〕4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人民政府(联系人:邵海梅,联系电话:190****1767)、****政府(联系人:刘鸿飞,联系电话:138****6989)。****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冯庙镇后朱村、****社区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提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政府,联系人:邵海梅,联系电话:190****1767、

****政府,联系人:刘鸿飞,联系电话:138****6989。

2025年12月25日

16-勘测定界图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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