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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水**管理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根据取用水户申请,依法对位于**省**市**区象鼻街道大林村的**天亿鑫建筑石料加工项目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证号:****),现向社会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须自行封闭取水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取水,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
(撰稿人:黄荟霖;审核人:罗玉坤;审签人:杨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