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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11-1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远胜****公司
地址:**省**市**区观音山街道胜利路168号6幢202室
被投诉人 1 :****
地址:安**灵峰街道**路 1403 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安**递铺镇天目路771号三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采购需求中“投标设备必须与采购人现有的警报控制系统完全兼容”的实质性条款设定,属于歧视性排他性条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