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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省
1月9日发布的招标公告所示内容,更正如下:
“二、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八)、本项目特定资质:无。”,更正为“(八)、本项目特定资质: 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凭证》。”;
“五、招标文件申领时间、地点、方式——(四)本项目特定资质材料: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更正为“(四)本项目特定资质材料:申领询价文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和授权代表在报价前4个月内(不含报价当月)连续3个月由报价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4.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5.报价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6.未被列入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明确的违法失信名单的承诺书;7.本项目特定资格材料: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凭证》 。”;
其余款项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