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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教民151********0541号)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已于2025年7月6日届满,其登记办学地址“**区**东路二段537号3楼”现为其他市场主体的经营地址,该****招生办学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9日发布拟注销公告,告知相关方可于2026年1月10日前提出异议。截至2026年1月10日异议期满,本机关未收到任何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现依法公告废止并注销该校办学许可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学校不再具备办学资格,不得再开展办学行为。请该校自行组织清算后,****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如对本公告内容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
2026年1月12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2.《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校,****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