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人及项目的基本情况
质疑人:广****公司
地址:**市**区建政路21号中****中心项目一期工程SF-0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秦燕
联系人:秦燕
质疑项目名称:光伏合同能源管理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6年1月4日
二、质疑答复
收到《质疑函》后,我中****委员会复核并协助答复质疑,综合现有材料,现对《质疑函》中所提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评分标准合理性。评分汇总是否准确,除价格分外,其他技术、商务等分项的评分汇总是否存在错误,导致质疑人总分被低估。
答:关于评分标准合理性,****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项目,评分标准属于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质疑人对评分标准的质疑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经核实,质疑人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是2025年12月11日,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该质疑事项已经超出法定质疑期,为无效质疑。标书代写
关于评分汇总情况,****委员会复核,质疑人的评分汇总无误。
综上,质疑人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2:质疑人投标得分过低。
答:关于质疑人自行估算总分与实际得分不符,经核实,质疑人自行估算总分与实际得分的差异主要在于主观分,质疑人投标文件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人员管理制度及岗位规范化方案等并未得到全部评委的完全认可,部分评委认为质疑人提供的方案未能达到最高档次的要求,未给予最高档次得分。该部分评委对自己的专业判断理由作出了书面说明。标书代写
关于质疑人要求提供得分明细及打分理由,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以及《****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规定“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结果公告中已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总得分与排序,公开评分明细及打分理由暂无法律依据。
关于主观评审因素评分的合规性,评标委员会成员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基于自身专业能力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同一主观评审因素不同的评委可能存在不同专业判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要求各评委主观评审因素评分应当一致。同时,评标委员会对评审结果并无异议,认为评审结果不存在评分畸高或者畸低的情形,也不存在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情形。评审过程中也未发现评委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违规行为。
综上,质疑人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3:中标人的选择不合理,违背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应突出价格权重。
答:关于质疑人“本项目属于标准化服务项目,应突出价格权重,采用最低价法”等,该事项是针对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的质疑,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超出法定质疑期,为无效质疑。且本项目价格分权重(30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的规定。
关于中标人的选择,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故采购人将****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合法合规。
综上,质疑人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处理结果
质疑事项1、2、3均不成立。本项目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