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桂审环评字〔2025〕27号关于广西菲玛特科技有限公司高端电子级聚酰亚胺薄膜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广西-梧州-万秀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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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提交的《****高端电子级聚酰亚胺薄膜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高端电子级聚酰亚胺薄膜扩产项目(项目代码:****)为**项目,项目位于粤桂**特别试验区(**)高新片区J-5-1号地块,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0'38.945",北纬23°32'7.943"。本项目总投资为160000万元,环保投资为3432万元,占总投资的2.15%。本项目占地11.47公顷(172亩),建筑面积93840.21平方米,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分切车间、实验室、成品仓库和原料仓库、办公楼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项目分三期建设,其中第一期建设2条热法宽幅双拉生产线、1条催化亚胺化法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年产800吨高端电子级聚酰亚胺薄膜;第二期建设3条催化法高端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1条催化法中试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年产1300吨高端电子级聚酰亚胺薄膜;第三期建设4条催化法高端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1条催化法中试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年产1700吨高端电子级聚酰亚胺薄膜;项目建成投产后,共2条热法宽幅双拉生产线、8条催化法高端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2条催化法中试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总年产高端电子级聚酰亚胺薄膜3800吨。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本项目属于“三十六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398-电子化工材料制造”,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委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委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置排水系统,本项目工艺废水与溶剂一起回收提纯分离后回用于废气喷淋不外排,冷却塔排放的污水****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及车间保洁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后****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投料及粉料输送产生的粉尘废气收集经布袋除尘处理后,分别通过3根20米高排气筒(DA001、DA005、DA010)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热法宽幅双拉生产线工艺废气收集经四级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根20米高排气筒(DA002、DA003)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催化法高端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工艺废气收集经四级喷淋塔+碱喷淋+酸喷淋处理后,通过8根20米高排气筒(DA004、DA006~DA008、DA012~DA015)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催化法中试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工艺废气收集经四级喷淋塔+碱喷淋+酸喷淋处理后,通过2根20米高排气筒(DA009、DA010)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提纯系统废气收集经四级喷淋塔+碱喷淋+酸喷淋处理后,通过2根20米高排气筒(DA016、DA017)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参照《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要求。

实验室废气收集经四级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18)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导热油炉以天然气为燃料,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5根20米高排气筒(DA019~DA023),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在以上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监测孔及监测平台。

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防范措施,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氨、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安装消声器和减震基座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废导热油、废碱液、废机油、实验室废试剂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蒸发残液暂存于残液罐中,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产生的不合格产品、边角料、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废交由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

(六)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未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再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粤桂**特****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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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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