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贺州第三高级中学食堂三楼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HZZC2025-J1-990300-HZSG)质疑函的答复书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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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采复[2025]31号

质疑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曹雯赫

委托代理人:王旭

联系电话:151****8492

地址:**省**市**区十三纬路37号(4-13)

你公司2026年1月4日邮寄来****食堂三楼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质疑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附件1)。

质疑事项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贵公司在2025年12月29日评审中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已丧失后续竞争资格,****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不具备质疑采购结果的主体资格,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管理科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附件:质疑函

**** ****中心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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