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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采复[2025]31号
质疑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曹雯赫
委托代理人:王旭
联系电话:151****8492
地址:**省**市**区十三纬路37号(4-13)
你公司2026年1月4日邮寄来****食堂三楼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质疑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附件1)。
质疑事项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贵公司在2025年12月29日评审中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已丧失后续竞争资格,****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不具备质疑采购结果的主体资格,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管理科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附件:质疑函
**** ****中心
2026年1月12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