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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关于依法公布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4】166号)的要求,现将至2025年12月28日为止强制检定的医疗计量器具、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测速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等五大类共计595台工作计量器具的检**果(附件)予以公布。特此公告。
附件:依法申请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果公布情况表(2025年第12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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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