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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资质要求 | - |
| 招标/采购内容 | - | 成交金额 | 暂未确定 |
| 招标单位 | 招标联系人/电话 | - 招标单位其他联系人 |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3年**县克州冰川公园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3年09月04日
四、相关当事人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1 | ****商贸****公司 | 英吉**幸福二号小区38幢三单元102室 |
五、基本情况
2023年**县克州冰川公园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商贸****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与实际不符,系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行政检查记录、调取的原始投标文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商贸****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鉴于以下情况:
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该项目已于事前及时进行了废标处理,未签订合同或未实际履行,未造成财政资金损失。
初次违法:经系统核查,****商贸****公司****县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配合调查:****商贸****公司在检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处理结果:****商贸****公司此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教育。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0****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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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