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方式 1.招商方:以六宗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现状进行**开发,不承担项目后续开发资金;协助**方办理行政审批;享有成本优先提取权及项目知情权、监督权。 2.**方:负责筹措全部开发资金;全面负责项目开发、建设、销售及运营,承担全部开发风险;若项目亏损,须补足招商方应得的投入成本收益(即挂牌成交价)。 若**方为联合体,联合体一方为委托管理方,一方为投资方/牵头方。委托管理方依据《房地产项目开发委托管理合同书》履行职责,同时按照其品牌管理要求于本项目输出委托管理方品牌;投资方/牵头方负责筹措除项目前期已支付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税费、建设费用等)以外项目后续开发建设及销售所需的全部资金,并按政府规定时限消除土地闲置风险。 (二)出资方式及金额 1.招商方:以**方最终竞得价作为招商方投入本项目的土地成本价及优先提取的收益。 2.**方:负责承担**标的开发建设及销售、管理、清算等所需的全部资金及税费(统称“投资款”)并及时向共管账户支付投资款。首期投资款不低于5000万元,**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至招商方和**方开设的共管收付款账户,后续投资款根据项目进度及合同附件1《开发计划》节点,由**方提前支付至招商方和**方共管的收付款账户,**方支付的投资款应满足当期所有建设、销售及管理、销售、税金等费用的需要。招商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开发计划节点通知**方限期支付投资款,**方应予以支付。若项目实际所需资金超出成本管理目标,由**方补足。 (三)**期限:自《项目**开发合同》生效之日起10年(含开发建设及销售周期)。若期满未销售完毕,应付未付的**方收益,经招商方与**方协商,可约定以等值房产物业方式进行分配抵冲。 (四)收益分配 1.招商方享有等额于投入成本的收益的优先提取权,分配前,扣除当期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以及为该项目预留的企业所得税等税金(其中土地增值税应根据项目立项数据测算的综合税负率扣除,如立项综合税负率低于预缴税率,则按预缴税率扣除)、**方委托管理服务费、销售费用。 **方确保招商方按各地块优先提取投入成本,保证最晚招商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提取完毕,如未提取完毕,则**方直接向招商方补足差额。 2.净回款分配比例与用途:第一年(自首次取得预售证起):招商方提取30%,用于回收其投入成本。剩余70%汇入招商方和**方共管的收付款账户(监管受限情况下可直接从销售回款账户支付)用于工程款及项目其他支出,支出金额视同**方返投资金计入**方投资额。第二年起:招商方每年提取40%,用于回收其投入成本。剩余60%汇入招商方和**方共管的收付款账户用于工程款支付及项目其他支出,支出金额视同**方返投资金计入**方投资额。 项目按照六个地块分别进行清算,清算后产生的税后收益(指扣除成本、费用、税款后)按照合同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于清算后30日内向甲乙招商方和**方分配。所得税为该项目产生的所得税,不考虑企业未弥补亏损。 由返投金额形成的**方投资额,**方无权作为成本提取,只作为收益分配的计算基数。 3. 成本回收完毕后的收益分配阶段 当招商方成本和**方筹措资金均已全额提取完毕后,项目进入收益分配阶段,**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为: 招商方分得收益=收益×[招商方投入成本/(招商方投入成本+**方投资额)]; **方分得收益=收益×[**方总投资额/(招商方投入成本+**方投资额)]。 招商方投入成本指合同招商方和**方确认的投入成本;**方投资额指**方自有资金投入及**方依据合同约定从销售收入中返投至项目用于项目支出的金额,但不得超过成本决算金额与成本管理目标的较低者(不包含招商方投入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