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德市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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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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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市直各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

《**市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局 ****委员会

****中心管理委员会

2026年 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的首要责任,确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择优、廉洁、高效,依据《****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评定分离”是指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与定标阶段进行分离,****委员会完成,定标阶段由招标****委员会完成。

第三条 **市市本级依法必须招标且全部或部分资金使用财****事业单位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招标人可采用“评定分离”招标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我省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规则办法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评标定标。

第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定标方案,****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要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定标方法等内容,****委员会成员、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陈述答辩考核内容(含答辩问题及评分标准)外,其他内容与招标文件同步公开,且定标方案不得存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中的负面行为。

若招标人为代建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编制定标方案,代建单位应将定标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定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定标方案执行,不得临时改变既定定标方案。

第六条“评定分离”招标工作流程涵盖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及定标方案、****委员会、开标、评标、推荐定标候选人、定标、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等环节。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考虑“评定分离”所涉及的定标费用,并在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费用。

第三章 评 标

第七条 招标人****委员会成员的,不得参加后续的定标工作(含陈述答辩考核)。

第八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名数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候选人,名数不少于3名,不宜多于10名(若任一名次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并对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 定 标

第九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由招标人将定标方案中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陈述答辩考核内容(含答辩问题及评分标准)加密上传至电子招投标平台,定标会议时现场解密。定标前,招标人应做好定标方案中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陈述答辩考核内容(含答辩问题及评分标准)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负责陈述、答辩、考核以及定标工作。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若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的,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定标人才库中选取符合条****委员会成员,成员总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且招标人领导****委员会成员的不超过成员总数的半数。

定标委员会设组长,****委员会成员推选。招标项目对技术、商务等有特别要求的,也可以邀请**省评标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类别且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定标,招标人应对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责任。****委员会成员的,****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委员会的成员名单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定标方案中,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类型特点和项目建设需要以及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选择价格要素、方案要素、实力要素、信用要素、答辩要素、服务要素、性能要素、团队要素等一个或几个作为定标要素择优定标。具体定标要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定标方案中明确。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定标方法,定标方法应遵循公平、择优等原则。定标方案中应明确采用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的方式选定以下一种定标方法:

1.价格竞争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竞争方法,如最低投标价法、接近平均价法等定标。

2.票决数量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候选人。当存在多家定标候选人并列第一的情形时,以投标报价最低的定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评分法。按照定标要素进行打分,由单项得分×权重,累加得出总分,总分最高的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4.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充分发表意见并作书面记录确认,根据集体议事规则进行集体决策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定标候选人情况、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异议情况(如有)以及定标规则等内容。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定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定标方案中载明。

第十五条 定标时应当坚持择优、竞价、合理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选择履约能力强、报价合理、服务质量好的定标候选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定****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内容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候选人考察报告(如有)、所有定标候选人的评分结果或票数及理由、中标候选人等内容。

****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标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与任何定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机构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完成定标工作并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公共**交易信息网发布延期原因和新的定标时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示内容外,公示内容还应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定标时间等内容。

第十九条 定标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全过程档案,便于过后进行追溯。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定标方案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予以确定,以此作为定标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将定标情况向本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报告。健全完善本单位招标定标机制、履约评价机制和内控监督机制。同时,****小组,****委员会组建、定标会议召开等进行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醒,进行纠正。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定标报告与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通过福****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备案。

第二十一条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拒绝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定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法,****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属地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中心配合做好公共**交易电子平台的功能改造,“评定分离”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招标人不****委员会,或者不按照规定确定、****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本规****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定标结论无效,应当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委员会成员的,参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多于”、“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6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试行过程中,本规定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定标要素

定标要素包括价格要素、方案要素、实力要素、信用要素、答辩要素、服务要素、性能要素、团队要素等。

1.价格要素

定标委员会对定标候选人投标报价进行分析,结合定标候选人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拟选用的材料、设备品牌等对报价的合理性及不平衡性进行评审。

价格要素定标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评审:(1)招标人可结合类似工程历史造价数据、市场价等在开标前设置本项目的市场预期价格,以此作为分析报价合理性的依据,****委员会启动投标人澄清或答辩程序的依据。(2)将定标候选人投标报价横向比较,结合类似工程历史造价数据、市场价等,评判履约风险。

招标人不得以市场预期价格为基准设定一个上下幅度范围作为判定中标与否的依据。招标人可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考察,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报价。

2.方案要素

定标委员会对定标候选人的方案进行评审。施工项目主要考虑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绿色节能控制措施、进度控制措施等。鼓励科技创新应用,鼓励招标人提升工程项目的建造水平,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含装配式装修、市政工业化、施工临设预制化)、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智能建造等作为方案要素内容。

勘察项目主要对勘察方案(勘察手段、方法及工艺)、勘察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工期进度计划、勘察的难点及建议等进行评审。设计项目在满足限额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监理项目主要对监理大纲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先进性等进行评审。

3.实力要素

鼓励招标人支持投标人通过科技创新应用降低建造成本,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实力要素包括企业资质等级、业绩、奖项、财务状况(融资能力、项目资金保障等)、经济指标、工程研发能力等。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业绩或奖项、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取得非强制性资质认证设置为定标要素。

4.信用要素

可以包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准)龙头企业、住建领域通报表扬或表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增产增效、发扬社会责任、建设活动表现突出等方面)、过往履约记录、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5.答辩要素

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定标候选人拟派项目团队成员的答辩情况进行评审,具体参加的答辩人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时拟委派团队成员已答辩的,定标时原则上不再考虑答辩要素。

6.服务要素

主要考虑定标候选人履约能力、服务的主动性、响应时间、团队到岗履职能力、定标候选人对项目团队检查、****公司内控体系,重点考核履约能力。

7.性能要素

主要考虑定标候选人拟投材料和设备技术参数、性能、备品备件完善程度、维修保养等配套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定标候选人的技术水平等。不得将特定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的要求设置为定标要素。

8.团队要素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设置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团队要素,但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特定区域、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件、证书或组织成员身份。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定标候选人拟委派团队成员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

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定标方案中自行增减定标要素,制定相关要素的评审标准及其在定标过程中的占比权重,应采用量化评分并描述清晰准确,避免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招标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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