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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省**市**区浣花北路26号院4栋二单元7楼25室房产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77.4 万元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1-1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1-26 |
| 标的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 |
| 标的坐落 | **省**市**区浣花北路26号院4栋二单元7楼25室 | ||
| 转让底价 | 77.4 万元 | ||
| 产权证号 | 无 | 楼盘名称 | |
| 楼层 | 7 | 建筑面积(㎡) | 73.03 |
| 房屋用途 | 住宅 | 土地用途 | 住宅 |
| 土地权利性质 | — | 出让终止日期 |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居住权 | 否 | ||
| 评估报告文号 | 信资评估字(2025)第090010号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2-28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据评估报告载:
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情形。
1.标的未办理产权证明,根据转让方提供的1995年2月27日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核实其权属情况,请投资人注意。
2.标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的购买方购买方“****公司”已于1999年被工商吊销,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说明,目前标的实际持有人为“****”,请投资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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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钱芸霞 | 联系电话 | 159****4059 |
| 转让方名称 |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华润****公司 |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不涉及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三、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限购、限售及税收政策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六、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房产所****政府部门申请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政府部门办理缴纳房产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审核报批时间较长,且不受转让方控制,受让方须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房产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七、因标的权属瑕疵导致在办理权属变更中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多次过户、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由均受让方承担,除此之外本次房产交易及过户涉及的其他一切税、费(含**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用)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id=204。
八、若无法办理标的权属变更,转让方按标的现状进行移交,受让方不得以该事项为由要求补偿或取消交易。
九、房产及土地实际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
十、本次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开票信息。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一、移交时限:转让方收齐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以现状移交。
十二、项目的备查资料:房屋购销合约、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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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所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金秋 | 联系电话 | 023-****88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