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1834/2026-00003 | 分 类 | 生态环境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6-01-07 |
| 标 题 | 关于淮****公司年产9000万米化纤纺织品及年加工4500吨废丝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文 号 | 淮洪环表复〔2026〕1号 | ||
淮****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科易达****公司顾中凤(信用编号:BH003686)、彭珍静(信用编号:BH055412)编写的《年产9000万米化纤纺织品及年加工4500吨废丝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资料收悉,经两次公示,未收到与本项目相关的批评和建议。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代码:****(备案证号:洪开管投备〔2025〕254号)。本****经济开发区砚马河路39号(南厂区;地理坐标:东经118度53分36.649秒,北纬33度16分11.766秒)、40号(北厂区;地理坐标:东经118度53分36.244秒,北纬33度19分13.814秒)。项目建设内容:购买建设用地57.7亩,改造厂房、办公楼等15640平方米,购置加弹机、整经机、喷水织机、磨毛机等各类生产设备557台(套),建设年产9000万米化纤纺织品及年加工4500吨废丝再利用生产线。项目总投资2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00万元,占总投资的10%。
三、本项目原料涤纶长丝须外购,不得自行生产。“年加工4500吨废丝再利用生产线”原料仅限于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的废丝,不得外购其他任何固体废物作为项目原料。再生塑料颗粒在确保符合《塑料 再生塑料 第8部分:聚酰胺(PA)材料》(GB/T 40006.8-2021)、《塑料 再生塑料 第9部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材料》(GB/T 40006.9-2021)中有关性状性能、有效成分含量、有害成分限量及使用用途等要求并通过鉴别属于产品的前提下,方可外售给下游企业用于纤维纺丝制造。本项目不得涉及印染工段。本项目加弹、烘干定型、复合、造粒工段须按环评要求在密闭空间进行。本项目原料胶粘剂VOCS含量须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相关要求,清洗剂VOCS含量须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相关要求。本项目燃烧机须使用清洁能源。本项目化纤纺织品工艺流程为:加弹-整经-喷水织造-烘干定型(仅供外售坯布使用)-整理(磨毛)-清洗-脱水-烘干定型-复合-打卷验布-成品入库;废丝造粒工艺流程:自产废丝-粉碎-造粒-颗粒。
四、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须按环****处理站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相关标准后95%厂内回用,剩余5%的废水在确保符合《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 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值的前提下,与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的职工生活****职工食堂)****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本项目加弹工段产生的废气须按环评要求经“密闭集气罩收集+水喷淋+高压静电式油烟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6m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南厂区6#厂房喷水织造后的烘干定型工段产生的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水喷淋+高压静电式油烟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6m高的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低氮燃烧+水喷淋+高压静电式油烟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6m高的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粉碎工段产生的废气经“密闭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6m高的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造粒工段产生的废气经“密闭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6m高的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加盖密闭负压收集+一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6m高的排气筒(DA004)达标排放。北厂区2#厂房脱水后烘干定型工段产生的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水喷淋+高压电式油烟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6m高的排气筒(DA005)达标排放;北厂区1#厂房复合工段产生的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水喷淋+高压静电式油烟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6m高的排气筒(DA005)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须按环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不得扰民。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为:本项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总悬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表1中相关规定限值。
5、固废按“**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合理处置。按环评要求落实各类固废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其中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废机油、废活性炭、1#污水处理站喷水织造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水处理污泥、废包装桶、含油抹布、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废丝厂内回用;2#污水处理站清洗废水、脱水废水、废气治理废水以及初期雨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水处理污泥、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废毛絮、废布、废布袋、布袋收集尘、废过滤介质委外处置(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收集后及时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防止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的收集和贮存,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等相关要求,有关要求;危废贮存设施设计、建设须符合《**省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21〕215号)相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危险废物转移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依法安全处置。
6、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生产装置区、储运工程区、公用工程区及辅助工程区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确保不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防控,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
8、项目施工过程须按环评要求,严格落实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须按环评要求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9、本项目北厂区以1#厂房(复合、打卷验布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以2#厂房(磨毛、清洗、脱水、烘干定型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南厂区以1#厂房(加弹、整经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以6#厂房(烘干定型车间)、7#厂房(废丝****处理站边界为起点各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
10、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其中废气排气筒须在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按《**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苏环发〔2022〕5号)及环评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11、按环评要求,制定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方案。
五、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综合污水接管量):废水量≤37471.77吨、COD≤1.83吨、BOD5≤0.05吨、SS≤1.38吨、NH3-N≤0.15吨、TN≤0.26吨、TP≤0.026吨、石油类≤0.024吨、LAS≤0.002吨。
其中生产废水外排环境量:废水量≤34351.77吨、COD≤1.031吨、氨氮≤0.052吨、总氮≤0.344吨、总磷≤0.01吨。
2、大气污染物:NMHC≤3.218吨(有组织1.835吨、无组织1.383吨)、颗粒物≤0.887吨(有组织0.307吨,无组织0.58吨)、二氧化硫≤0.182吨(有组织)、氮氧化物≤1.914吨(有组织)、氨≤0.039吨(有组织0.032吨,无组织0.007吨)、硫化氢≤0.077吨(有组织0.063吨,无组织0.014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废水污染物外排环境量(COD1.031吨、氨氮0.052吨、总氮0.344吨、总磷0.01吨)、废气污染物排放量(NMHC3.218吨、颗粒物0.887吨、二氧化硫0.182吨、氮氧化物1.914吨)已通过**省排污总量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
六、根据《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关于督促企业开展六类环境治理设施和项目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淮环发〔2022〕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你公司应对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评估工作,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本项目由**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八、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公开竣工日期;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须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此基础上,依照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须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你公司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须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如果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报送****管理局和**市******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