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在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实施十八洞村村部至竹子寨道路提质改造工程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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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90761A)提交的在湖****自然保护区实施十八洞村村部至竹子寨道路提质改造工程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11月4日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自然保护区条例》《森****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森****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湖****自然保护区实施十八洞村村部至竹子寨道路提质改造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沿现有道路一侧**架空人行木栈道,同时实施地基加固、排水工程、安装路灯及绿化等配套工程,栈道宽2米,长度395米。保护区内新增占地面积0.1403公顷,无临时占地。
二、你单位应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项****自然保护区自然**和生态环境影响的监测,采取有力减缓措施,将对自然**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请你单位自****林业局、****林业局对****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和运营情况的监督。
三、本决定仅对“十八洞村村部至竹子寨道路提质改造工程”在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有效,如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动的,****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行政许可程序重新报批。本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机关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没有实施且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四、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对你单位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届时,你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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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