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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县大洋种子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种子产业园)施工”评标结果的异议函》的答复标书代写
******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1月8****公司关于**县大洋种子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种子产业园)施工(招标项目编号:****)评标结果的异议函,****公司提出的异议,现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一、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之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投标人注册人员不满足其所持资质证书(本项目所需专业工程类别)对应的资质标准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或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故此项要求不构成本项目的评标依据。****委员会系招标人依法组建,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相关规定属于对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的规定,并非重新评标的依据;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第五十六条在“履约能力审查的标准和方法”方面的解释是:“在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依据上,履约能力审查的标准和方法,应当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另搞一套”。
若你公司对此答复不满意,可自收到该答复函10日****机关依法提出投诉。
特此答复!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