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 | 组配分类: | 行政取水许可 |
| 标题: | 关于******公司取水许可延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文号: | 无 |
| 信息来源: | ****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5-07-22 |
太水许可〔2025〕 号
关于******公司取水许可
延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公司:
你公司延续取水申请材料收悉。经评估,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及《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延续,具体批复如下:
一、****公司取水许可证到期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D341222G2020-0068),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自2025年8月3日延续至2027年8月4日。取水许可水量、取水水源、取水方式、取水地点等与原取水许可证保持不变。
二、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确保用水指标符合行业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定期对用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准确。加强饮水水源保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水源地各项保护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三、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依法取水,每年年底前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你公司应通过**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
四、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如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发生改变,应按照规定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五、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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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5日